经营户因销售假农药被处罚,农药生产企业应主动给予其赔偿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2025/9/4 10:28:11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但笔者认为,其责任主要在生产企业而非经营者,生产企业应对经营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某农资店经营的3%中生菌素可湿性粉剂,经浙江浙农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浙农检字:2025600280号),该样品中含有苯醚甲环唑成分。经查,当事人进货1件(共50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进货价格为650元/件,销售价格为800元/件。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但笔者认为,其责任主要在生产企业而非经营者,生产企业应对经营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某农资店经营的3%中生菌素可湿性粉剂,经浙江浙农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6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浙农检字:2025600280号),该样品中含有苯醚甲环唑成分。经查,当事人进货1件(共50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进货价格为650元/件,销售价格为800元/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进行了罚款处理。

本案中,该农资店采购涉案农药,通常情况下,只能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对其是否含有隐性成分难以检测和判定。农药生产企业生产涉案农药,或故意添加了苯醚甲环唑成分,或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交叉污染,或将苯甲·中生可湿性粉剂误装到了中生菌素可湿性粉剂包装袋中,但无论哪种情况,均应承担主要责任。农资店因销售涉案农药,不仅受到经济处罚,也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失。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义角度,农药生产企业都应该主动出面,对农资店的损失予以赔偿!如其推诿扯皮,农资店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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