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是否违法”的话题,农业农村部的回复再次引发了广大农药渠道商的热烈讨论。这一争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源于长期以来对此类行为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此,我们简要回顾并改写相关法规内容,以期为这一话题提供更加清晰的理解框架。在《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若其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经营,应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近日,围绕“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是否违法”的话题,农业农村部的回复再次引发了广大农药渠道商的热烈讨论。这一争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源于长期以来对此类行为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此,我们简要回顾并改写相关法规内容,以期为这一话题提供更加清晰的理解框架。在《农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若其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经营,应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完成这些程序后,其分支机构将免予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然而,这一规定并未直接涉及“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合法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农药经营者是否可以在非固定营业场所(如田间地头、农民会现场等)进行农药销售,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农业农村部的最新回复,明确将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这一决定无疑给广大农药渠道商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也引发了行业内对于如何界定合法与非法销售行为的深入讨论。“综上,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销售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下同),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为此,许多渠道商认为,这一规定过于严格,可能会给他们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限制和困扰。例如,批发商在送货到乡镇等偏远地区时,如果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将无法进行现场销售;农资店老板在田间地头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时,如果顺便销售农药,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初衷应该是好的,是为了打击那些走街串巷卖假农药的人,但是一刀切之后,就让所有的渠道商都处于违法的风险当中,比如以下这些情况:这几年,农资生意越来越难干了。有一部分以会销为主的企业干得还是不错的。不光是厂家给经销商开会,还帮助经销商、零售商给农民开会。会销厂家最大的优势,是帮助经销商把货卖出去。甚至敢拍着胸脯承诺,卖不出去全额退款。可是,这么一说,再开农民会的话,只能宣传,不能卖货了!这对以会销为主的企业,还有经销商打击无疑是沉重的。
农资销售和技术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的技术难题,种植突发难题,需要经销商下到田间地头。如果辛辛苦苦跑了几十里地,找出来症结所在,如果恰好带着部分产品的话,是不是也不能给种植大户?双方还需要再回到农资店里,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这才是正当的农药销售交易?有人说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私下的场合,只要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就行了,你有没有想过,一旦出现了问题,扯皮现象的话,对你的打击是致命的。就算你再有理,也挡不住一个违法行为!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你的技术,你的产品,你的理由,都不值一提。现在的农资市场,有点乱了。优秀的农资经销商,最大的优势是服务。一方面是等着客户上门来买,一方面是走出去把产品给客户送上门。服务,本来是2025的最大、最牛的竞争力。如果到了销售旺季,种植户比较忙,又不想上门的话,离开了经营场所,送货上门顺便收个钱,算不算违法?又或者,客户直接给你打电话,叫你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同样存在着违法风险。为什么呢?因为你离开了经营场所。总之,“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我们需要通过深入讨论和不断完善法规来寻求更加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