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重磅 农业农村部有关农药颗粒剂管控的最新措施
农业农村部于2025年6月9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农药颗粒剂产品管控措施的通气会。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了农药颗粒剂产品管控措施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研究了有关产品过渡期安排及优化建议。参会单位和人员主要是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药检所,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部分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及有关企业和协会。
会议内容较23年12月份发布的征求农药颗粒剂产品管理措施意见有了新变化,主要是内容新变化、管控措施、政策实施关键时间点、后续政策预判等。
【内容新变化:主要为颗粒剂允许登记的四类用途目录】
一是16类土传病害
根腐病、立枯病、纹枯病、烂秧病、猝倒病、白娟病、茎腐病、枯(黄)萎病、青枯病、黑痣病、全蚀病、黑胫病、土传疫病、凤梨病、根肿病、线虫等。
二是6类地下害虫
蛴螬(含蔗龟)、地老虎、蝼蛄、金针虫、根蛆、根瘤蚜等。
三是15类特殊防治对象
吸浆虫、二点委夜蛾、跳甲、象甲、稻瘿蚊、福寿螺、钉螺、蛞蝓、蜗牛、仓储害虫、害鼠、黑皮蠹、蝇(幼虫)、蚊(幼虫)、红火蚁等。
四是定向作物靶标
甘蔗:螟虫、蚜虫、绵蚜、条螟、蓟马等。
玉米或者高粱喇叭口期;玉米螟、草地贪夜蛾等。
防治水田杂草;苗床基质。
五是结论
结论是第一、二两类适宜颗粒剂登记;第三、四类用途的产品需要证明“三性一低”(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且用药量不高于其他剂型)。
管控措施主要是以下2点:
一是新登记产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仅受理、批准目录内用完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申请;第三、四类用途的产品需要证明“三性一低”(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且用药量不高于其他剂型)。
二是已登记产品
2026年5月1日前,凡不符合目录用途的产品需申请变更登记;2026年12月1日起,撤销不符合目录用途的产品登记;公告发布前取得登记,用于为目录第三、四类农药颗粒剂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需重新提交“三性一低”的证明材料。
政策实施关键时间点主要是以下3点:
一是企业层面
2026年5月1日前;相关农药颗粒剂的企业需完成变更登记申请。
二是监管节点
2026年12月1日,撤销不符合目录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
三是产品流通
2026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放弃的证件或没有及时扩作的产品还可以销售在2028年12月1日)。
后续政策预判:本次会议对后续政策预判了以下2点:
一是颗粒剂公告发布时间
最新农药颗粒剂公告即将择日发布,预计在一两个月内。
二是审批情况
关于后续的政策调整,根据各企业提的意见,未来水稻除草颗粒剂及甘蔗用颗粒剂将不会从严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