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监管再升级!“一证一品”细则公开,商标、委托加工红线明确
近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江西九江成功举办了“农药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技术培训班”。此次培训吸引了来自全国600多家农药企业的1000多名相关负责人参加,是自“一证一品”政策颁布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次行业盛会。
会上,农业农村部药检所就农药产品“一证一品”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了一系列关于农药产品商标标注、变更及委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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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一证一品”
一、全国一致性要求:同一登记证号农药产品须标注统一商标
根据政策规定,同一登记证号下的农药产品必须标注相同的商标。这一要求确保了市场上同一农药产品的品牌一致性,避免了因商标混用导致的农民选药难、重复用药等问题,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多商标组合使用:同一产品可标注一个或多个注册商标
政策允许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包括主商标(公司商标)和产品商标(主商标+产品商标)。例如,2%的阿维菌素乳油产品可同时标注公司主商标和产品特色商标。但前提是所有商标必须依法完成注册,且符合农药产品商标类别要求(主要为05类化学制剂及051类农药类别)。
三、商标注册与变更管理:依法注册,及时申报变更
所有标注在农药产品上的商标必须已依照《商标法》完成注册。同时,政策允许商标变更,但要求企业必须如实、及时地在系统中填报商标变更信息,确保标签标注与系统记录一致。这一规定强化了商标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委托加工商标标注:禁止使用受托人商标
针对委托加工生产模式,政策明确规定受托人的商标不允许出现在农药产品标签上。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因商标混淆导致的质量责任不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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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深度解读,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培训班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相关负责人分别就农药管理规定的修订及政策法规修改对企业管理的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吴进龙处长指出,此次农药管理规定的修订是地方规章的一次重大调整,聚焦于强化农药管理条件,细化管理规范,优化服务举措。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完善程序、减轻负担、优化服务;细化工程登记管理要求;完善有关罚则。这些修订旨在适应农药产业快速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农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制度保障。
在完善程序方面,新规定强化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初审作用,要求将生产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在规定工作日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有效避免了初审阶段的不规范行为。同时,明确了登记申请撤回的时间节点,减少了审查资源的浪费。对于再次申请,新规定允许企业仅针对被否决部分提交资料,大大减轻了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负担,提高了申请效率。
在细化工程登记管理要求方面,新规定对新有效成分构成、申请人管理、资料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针对新化合物农药的登记保护,明确了保护期限和条件,保护了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登记申请人的管理,要求企业指定专门的农药登记信息员,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完善有关罚则方面,新规定增加了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登记的处罚措施,罚款额度提高至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对农药企业和登记代理机构同等处罚,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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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产许可管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副总农艺师刘绍仁,则就农药政策法规的修改及其对企业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解读。他指出,本次政策法规的修改是顺应农药行业发展新趋势、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举措。
在生产许可管理方面,新政策明确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明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关键信息,并禁止出租出借生产许可等违法行为。这一举措旨在推动行业资源共享,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针对产业结构优化,新政策法规通过引导性条款,鼓励企业向大型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行业资源整合。同时,对于不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企业,特别是位于非省级化工园区或重要资源区域外的企业,将逐步限制其生产规模,引导其转型升级或退出市场。
04
聚焦企业管理,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在企业管理层面,刘绍仁提醒企业要关注生产许可证的延续问题,指出这是办理农药登记证延续的前提条件。
他指出,企业应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延续手续,避免因证件过期而影响正常生产。此外,对于企业变更地址、增加生产范围等情形,新政策也明确了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确保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刘绍仁还特别强调了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合规性要求,指出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