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两款农药是假农药
这款“清塘全净”按照假农药处理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案。
2025年2月6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12345工单进行会办研究,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NO:F2025HG0004G)结果表明,样品“清塘全净”甲氰菊酯质量分数为29.3%。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Q/JSZL 005-2021)注明,《表面活性剂》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796 农药包装通则”。该产品用于清除水体中的野杂鱼类,目的是减少对养殖蟹类的竞争,提升产量。虽然其主要用途是清除鱼类而非直接防治病虫害,但其作用机制是通过化学物质杀灭生物,符合农药的功能特征。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120元;2.罚款1000元。
这款驱鸟剂按照假农药处理
根据举报线索,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
经查,当事人杨某2024年1月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120袋后,分别用于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承珂农业”网店以及其经营的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在“承珂农业”网店(线上)分别以20元/3袋(1单)、23元/3袋(2单)和8元/袋(1单)的销售价格销售该产品10袋,实收金额为74元,线上销售均价为7.4元/袋;在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线下)以4元/袋的价格销售该产品15袋,其余95袋未销售。当事人线下销售该产品时未标价、未记录购销台账。
当事人销售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标签正面标注有:遍地春®,香精制剂,安全无毒,广泛适用于所有农作物及果树,鸟无踪(动物驱避剂),防止鸟鼠兔禽羊咬食种子、幼苗、果实,让作物安静地生长……,执行标准:Q/HFBDC002-2013,净含量:25克,安徽•合肥遍地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标签反面标注有:使用说明,【产品功效】使用本产品可驱避鸟、鼠、兔、禽、羊等有害动物,防止其咬食、啄食种子、幼苗、果实等;【适用范围及使用时间】适用于:直播水稻的稻种拌种;谷子、麦子、油葵、花生、玉米、大豆、枸杞、葡萄、樱桃、草莓、西瓜及其他豆类、瓜类、水果类、蔬菜类、花卉类、苗木类、药材类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和成熟果实的喷雾使用。本产品为生物制剂,安全无毒,适用于各种作物及果树。可用于虾稻田、鱼稻田、蟹稻田。【使用方法及推荐用量】1、拌种使用,2、喷雾使用,3、撒施使用,以及【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30915等内容。经扫描二维码,显示的内容为品名:驱鸟香精,规格:15克/25克/30克/50克/100克/115克,主要成分:榴莲香精、肉桂醛、樟脑油、邻氨基苯甲酸甲酯等,生产日期或有效期至:见封口或喷码,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合肥遍地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当事人未能提供“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已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有关信息,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也未查询到该产品的农药登记信息。因此,该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95袋;2.没收违法所得74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