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维权通关!山东康乔胜诉!给农化“隐性添加”划下零容忍红线!

作者:《农资与市场》传媒 于平平 2025/12/12 10:05:26
近日,山东康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乔生物”)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237号),维持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安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康乔生物专利产品“环己螨酯”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案系农化行业打击“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的标志性案例,彰显司法对创新的强保护。山东康乔的胜诉,不仅捍卫了自身权益,更以司法判决严厉批判了以“天然

近日,山东康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康乔生物”)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1237号),维持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安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康乔生物专利产品“环己螨酯”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案系农化行业打击“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的标志性案例,彰显司法对创新的强保护。



山东康乔的胜诉,不仅捍卫了自身权益,更以司法判决严厉批判了以“天然”幌子侵权的行业痼疾,其深层意义远超案件本身。

案件本质:揭开“隐性添加”式侵权的伪装面纱

什么是“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

业内人士透露,“隐性添加”式专利侵权,是一种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欺骗性的特殊侵权形态。它特指侵权方在对外宣传和产品包装上,刻意宣称其产品采用中草药提取、生物制剂等“天然”“绿色”概念,以规避其不具备化工生产资质或能力的嫌疑,但实际上却在产品中非法添加了受专利保护的合成化学物质。

宣传上的欺骗性侵权上的隐蔽性这种侵权模式两个显著特征如本案中,侵权公司宣称是“中草药提取”“把中医文化运用到农业”,但其产品核心有效成分却是康乔公司的专利合成化合物“环己螨酯”。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无论侵权方如何包装概念,只要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这为同类隐蔽侵权案件树立了明确裁判标准。

胜诉的深层意义:从个案维权到行业规则的构建

本次山东康乔胜诉的深层意义有哪些?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山东康乔的胜诉,其价值远超百万赔偿,体现在对企业创新、司法导向及市场秩序的多重影响上

对企业而言,此案是维护创新动力的强心针。对于农化等研发投入大、周期长的行业,创新成果被仿冒是致命打击。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专业检测证据的采信和对不实辩解的驳回,极大地增强了创新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信心。它昭示:只要创新成果扎实、维权证据充分,司法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从而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

对司法实践而言,此案是落实“严保护”政策的典范。判决不仅维持了100万元的赔偿额,更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利用“天然”标签进行隐性添加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扰乱市场秩序。这显著提高了侵权方的违法成本,释放了从严保护知识产权、惩治恶意侵权的明确司法信号,对潜在侵权者形成强大威慑。

对市场竞争而言,此案是匡正行业风气的转折点。判决无情地揭露了“隐性添加”的欺诈性,沉重打击了以往部分企业依靠虚假宣传、低成本仿冒获利的生存模式。它推动市场竞争从“概念炒作”的歪路,回归到“硬核创新”的正途,为诚信经营、真正创新的企业营造了更加公平的赛场。

对行业的深远启示:走向透明与创新

本案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行业积弊,也为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对创新企业:须建立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山东康乔的成功得益于严谨维权策略:公证购买、权威检测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必须变被动防御为主动布局,建立全流程保护机制。

对生产企业:合规是底线,创新是正道。判决警示所有企业,任何试图通过伪装规避责任的行为均面临极高风险。必须摒弃投机心态,立足合规经营与实质创新。

对行业监管与发展,启示在于需构建协同共治的新生态。“隐性添加”问题的复杂性,非单一力量所能解决。未来,需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农药产品登记许可、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对产品宣传与实质成分进行一致性审查,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乱象,共同培育一个透明、健康、鼓励真正创新的行业生态。

总的来看,山东康乔胜诉已超越个案范畴,而是成为刺向农化行业“隐性添加”毒瘤的一柄司法利剑。它宣告了一个靠概念造假、技术偷窃的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也标志着以创新与诚信为核心的新竞争秩序正加速建立。

此案警示所有农资市场参与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唯有尊重创新、坚守底线,方能赢得未来。这不仅是山东康乔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与创新力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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