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25上半年农药行业政策法规
山东省印发《农药经营″一件事″实施方案》,整合优化农药经营审批流程
2025年7月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农药经营″一件事″实施方案》,以进一步整合优化农药经营审批流程,让农药经营者高效办成″一件事″。
《方案》指出,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设″农药经营‘一件事’″主题模块,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在县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农药经营‘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整合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服务资源,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延伸服务窗口,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引导经营主体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以实现营业执照信息核验。探索″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对非核心材料缺失的,允许经营主体承诺后先行受理、5日内补齐补正;编制标准化服务指南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办理标准,实现″流程可视化、操作标准化″。
农业农村部:不再批准三环唑用于水稻纹枯/稻曲病,已登记产品年底起撤销
2025年6月5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告了关于加强三环唑登记管理措施,称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三环唑采取登记以下管理措施:
不再批准三环唑用于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的登记;
自2025年12月31日起,撤销三环唑已登记产品在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上的登记使用范围,相关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变更。
除有登记的生产企业,毒死蜱农药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2025年6月5日,为进一步加强海南农药监管工作,结合农药生产和农业用药需求实际,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修订修改形成《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2025年修订版)》并公开征求意见。
与 2021 年修订版相比,2025年修订版主要变化主要有: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含有特定成分的农药部分
新增的农药成分: 2021 年修订版禁止销售和使用的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毒死蜱、三唑磷、氟苯虫酰胺,在2025 年修订版中被列入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成分。
删除的农药成分:2021 年修订版中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五氯酚(五氯苯酚),在 2025 年修订版中被删除,不再列入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成分列表中。
二、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其他相关规定部分
毒死蜱相关规定的调整:2021 年修订版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但 2025 年修订版则调整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含有毒死蜱成分的农药,不过允许取得含有毒死蜱成分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以向省外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行为。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药颗粒剂管控新规:限定特定用途,不符登记产品将被撤销
2025年5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对农药颗粒剂产品的管控措施,以应对当前农药颗粒剂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管控措施如下:
一、自2025年5月19日起,仅受理、批准特定用途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
农药颗粒剂产品用途目录:
(一) 用于防治根腐病、立枯病、纹枯病、烂秧病、猝倒病、白绢病、茎腐病、枯(黄)萎病、青枯病、黑痣病、全蚀病、黑胫病、土传疫病、凤梨病、根肿病、线虫等土传病害。
(二) 用于防治蛴螬(含蔗龟)、地老虎、蝼蛄、金针虫、根蛆、根瘤蚜等地下害虫。
(三) 用于吸浆虫、二点委夜蛾、跳甲、象甲、稻瘿蚊、福寿螺、钉螺、蚝蝓、蜗牛、仓储害虫、害鼠、黑皮蠹、蝇(幼虫)、蚊(幼虫)、红火蚁等防治对象。
(四)用于甘蔗上的螟虫、蚜虫、绵蚜、条螟、蓟马等防治对象;用于玉米或者高粱喇叭口期的玉米螟、草地贪夜蛾等防治对象;用于防除水田杂草;用于苗床基质。
二、2025年5月19日前取得登记,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需要继续生产销售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三、2025年5月19日前取得登记,用途为目录第三项、第四项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应当提供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推荐用量不高于相同有效成分其他剂型农药用药量的说明材料。
四、2026年12月1日起,撤销不符合用途要求的农药颗粒剂产品登记,2026年12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颗粒剂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农业农村部对农药标签及说明书标注提出4项新要求
2025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4项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拟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三、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的作物,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四、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
农药等产品未经广告审批不得进行直播营销
5月1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直播带货广告合规提示。
文件中指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广告审批不得进行直播营销。"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2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为网络直播售药划定了禁区。随后,各地进一步探索直播售药。需要指出的是,各地持不同的监管态度。
如上海的监管态度较为保守,根据《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云南的监管态度则相对开放,″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指出,″提供直播方式开展药品销售的,应当保存第三方平台内药品营销活动的直播视频″ 相较而言,河北处于一种中间态度,认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探索发展。
《农药中文通用名称》修订,新增数百个新农药品种、微生物农药单独列项
5月7日,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农业农村部已组织完成了《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标准格式进行了修改,使之符合标准编写的最新要求。
2. 增加了部分新农药品种。GB 4839-2009 发布后每年新增的品种,本次修订将新增加的已登记成功的品种,纳入到了标准中,对于 2009 年后新命名的、但还未登记成功的品种,考虑到企业的保密需求以及是否符合等级要求等原因,暂未列入本标准中。
3. 调整标准排列顺序。 由于对农药的分类方式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件没有对农药名称进行分类,仅将已登记成功的为微生物农药单独列出,增加生物学分类属性的描述,并 放在附录 A 中。
4. 对部分化学名称、结构式等错误之处进行了纠正。
5. 关于微生物类农药,由于多数微生物类农药没有化学农药名称和结构式,因此在标准中增加了微生物类农药的分类。
6. 国际通用名称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英文农药通用名称(ISO 通用名)。 没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英文通用名的,未列出。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设″农业投入品″专章严把关口
5月12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会介绍,《条例》设置″农产品产地″和″农业投入品″两章,加强源头治理,严把农产品环境安全关口。
在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控制方面,《条例》明确了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制度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推动农业投入品经营环节的标准化、制度化。要求有关部门健全农药、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探索开展指导性定额使用,建立销售、使用情况监测统计和预警制度,稳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在保护产地生态环境方面,《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了监测的重点区域、计划制定、报告编制等要求。同时,规定了土壤、水、大气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禁止行为;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域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开展产地污染治理,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
据介绍,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66条,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在种植养殖环节,《条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细化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事项,明确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防止农产品生产记录流于形式,为实现″过程有控制、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夯实基础。
在监督抽查方面,《条例》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规范了抽查工作程序。
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联合部署农业科创,明确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2025年5月6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中国科学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突出重要位置,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优化科技组织模式和创新范式,改善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提升农业科技系统化组织水平和体系化攻关能力,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为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实施意见》强调,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农业科技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定位,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明确到2035年,建成运转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农业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实施意见》部署了8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核心使命,二是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三是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四是建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五是提升农业科技条件支撑能力,六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七是推动农业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八是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生态。
《实施意见》要求,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要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央地联动和部际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建立农业科技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省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监测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发布
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45673-2025)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整合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7项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融合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理念,结合近年来事故暴露的问题,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从安全领导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完整性、相关方、变更管理等14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对新技术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管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适应企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需要。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重要标准支撑,进一步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关于泛醇氧化酶抑制剂类杀菌剂产品防治小麦赤霉病标签重新核准的通知
2025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泛醇氧化酶抑制剂类杀菌剂产品防治小麦赤霉病标签重新核准的通知》。为加强泛醇氧化酶抑制剂类(QoI)杀菌剂产品防治小麦赤霉病的用药指导,根据第十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执行委员会议要求,已取得登记用于防治小麦赤霉病的QoI类杀菌剂产品的登记证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标签重新核准申请。
范围:含有QoI类杀菌剂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使用范围包含防治小麦赤霉病,但其使用技术要求中未标注“在小麦扬花后不能使用,仅允许在扬花前或扬花初期使用,避免扬花后使用本品增加毒素污染的风险”的,需申请标签重新核准。涉及175个含有QoI类杀菌剂有效成分且使用范围包含防治小麦赤霉病的产品。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新规发布,13类项目不予审批环评
2025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首次系统规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新污染物的环境管理要求。
根据《意见》,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六大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若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需开展新污染物评价。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或重点行业不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新污染物评价。
六大重点行业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不需要开展专项环境要素评价,也无需开展相应的新污染物环境现状调查和影响预测评价。
未批准农药“再次申请”流程优化,助力企业减负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农药登记审批程序,提升涉企服务水平,2025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通知细化未批准登记产品再次申请农药登记有关事项,加快此类情形的技术审查进程。
有关事项通知详情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业农村部审批结论为″不批准″的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以下简称″上次申请″),其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交申请(以下简称″再次申请″)的,可以按《农药登记审批服务指南》(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2号)要求提交登记申请,也可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的,下列情形不适用:
(一)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批准农药登记的;
(二)上次申请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5号规定的;
(三)上次申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办结的。
二、提交资料说明
申请使用上次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以下简称″办结通知书″);
(三)关于使用上次申请材料的申请(参考模板见附件);
(四)根据上次申请的办结通知书,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五)其他资料。
再次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应当按专业分册装订,各分册应附上次申请办结通知书。
三、受理与审查、评审
再次申请按照农药登记、登记变更的受理、审查、评审程序办理,按序审批。原则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6个月内完成再次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原则上只针对再次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开展技术审查,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发生变化,上次申请提交的资料已不符合现行要求的除外。
四、其他事项
(一)再次申请时,若提交全套农药登记资料的,按首次提交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二)再次申请农药登记产品受理、公示时,注明″再次申请″。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原药来源证明材料等一般资料已不在有效状态的,再次申请时应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述资料。
农业农村部制定谷物、蔬菜和水果作物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国标
2025年2月14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征求《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国家标准意见的函,《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谷物》《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蔬菜》《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水果》等3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谷物》国标规定了水稻上 3133 项合理使用准则,2 种麦类作物上 1331 项合理使用准则。 适用于稻类作物、麦类作物上病、虫、草害的防治和农药使用。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蔬菜》国标规定了鳞茎类蔬菜上 318 项合理使用准则,茄果类蔬菜上 865 项合理使用准则。适用于鳞茎类蔬菜、茄果类蔬菜上病、虫、草害的防治和农药使用。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水果》国标规定了 4 种仁果类水果上 1586 项合理使用准则,5 种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上 751 项合理使用准则。 适用于水果上病、虫、草害的防治和农药使用。
浙江发布《浙江省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2025年2月13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浙江省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行动方案》,旨在进一步拓展“低空+农业”应用,加快形成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助力浙江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
《方案》提出,到2027年,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新基建、新应用、新格局基本形成,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农用无人机配置全覆盖,全省农用无人机保有量10000台以上,农用无人机作业面积6500万亩次以上,建设农业生产″低空+地面″一体智能监测点100个,无人机乡村巡查巡检村域覆盖率超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