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氟唑菌酰羟胺587.5公斤侵权原药,如何换来超千万罚单?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2026/5/13 15:42:46
近日,山东某县农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生产先正达杀菌剂核心产品——氟唑菌酰羟胺原药的重大案件。涉案企业被处以超千万元罚款,587.5公斤侵权原药被全部没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1. 案件概述氟唑菌酰羟胺是先正达自主研发的新一代SDHI类杀菌剂,旗下美甜®、麦甜®、珍甜®等系列产品在粮食作物病害防控中得到广泛应用。该产品的核心化合物专利(ZL200980148467.8)处于

近日,山东某县农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生产先正达杀菌剂核心产品——氟唑菌酰羟胺原药的重大案件。涉案企业被处以超千万元罚款,587.5公斤侵权原药被全部没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1. 案件概述

氟唑菌酰羟胺是先正达自主研发的新一代SDHI类杀菌剂,旗下美甜®、麦甜®、珍甜®等系列产品在粮食作物病害防控中得到广泛应用。该产品的核心化合物专利(ZL200980148467.8)处于有效期内,保护期直至2029年12月届满。截至目前,我国境内仅有先正达及其关联公司合法持有该原药及其相关制剂的农药登记证。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在未取得相关农药登记证及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违规生产氟唑菌酰羟胺原药。在先正达提供相关线索并配合核查的基础上,农业执法部门,现场查获侵权原药587.5公斤。执法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作出合计超千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全部非法生产的侵权原药。

2. 行政责任

在本案中,涉案企业在未取得氟唑菌酰羟胺农药登记证及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生产原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以及生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均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农药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在罚款方面,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以本案中查获的587.5公斤氟唑菌酰羟胺原药为量罚基数,结合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货值金额显著超过1万元,适用10倍至20倍的倍数罚则。

3.刑事追责的潜在风险

针对非法生产并销售农药原药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条刑事追诉路径:

路径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不构成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专门罪名,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587.5公斤氟唑菌酰羟胺原药的货值金额,按市场价计算远超五万元门槛。即便被查获时尚未对外售出,若能证明已签订销售合同、收取货款或已部分交付,仍可计入销售金额。即便原药尚未售出,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销售或着手销售,也可适用此罪名。

路径二: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定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观故意,即明知是假农药仍生产、销售;二是行为表现,生产假农药或销售明知是假的农药;三是危害后果,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只要涉案原药进入下游制剂或流通环节,被农户使用后造成粮食作物减产,损失金额很容易超过这一门槛。上游原药生产商即便不直接面对农户,也可能因其原药最终进入制品而被追究连带责任。

4. 专利权方的民事维权

先正达在中国拥有覆盖氟唑菌酰羟胺活性成分、其合成方法、混剂、制剂以及用途的专利权,核心化合物专利ZL200980148467.8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明确,对于故意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中,“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结

企业在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的法律规定,尊重他人专利权,否则将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的法律后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