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售卖未登记农药、经营禁用农药百草枯,广西公布农药违法案例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内容团队 10/10/2026 9:03:56 AM
近日,广西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农药领域涉及经营假农药、禁用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南宁武鸣,一农资店销售外包装标注“试验样品”且未标注农药登记证的氟螨硫醚·乙螨唑,最终32瓶产品被执法部门没收,并罚款24000元;钦州钦南一农药门市部从流动商贩处购进甲拌磷及标称“敌草快”产品,被执法部门检出含禁用成分百草枯,被罚没6061元;河池宜州一农资公
近日,广西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农药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农药领域涉及经营假农药、禁用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
在南宁武鸣,一农资店销售外包装标注“试验样品”且未标注农药登记证的氟螨硫醚·乙螨唑,最终32瓶产品被执法部门没收,并罚款24000元;
钦州钦南一农药门市部从流动商贩处购进甲拌磷及标称“敌草快”产品,被执法部门检出含禁用成分百草枯,被罚没6061元;
河池宜州一农资公司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超范围经营溴鼠灵等限用农药,货值超3万元,被罚款12.1万元。
案例一:南宁市武鸣区某农资店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4日,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在辖区某农资店购买到假农药。2026年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农资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货架上的氟螨硫醚·乙螨唑农药产品外包装标注“试验样品”字样,且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执法人员当场对32瓶涉案农药依法扣押,同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该款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氟螨硫醚·乙螨唑农药产品32瓶;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凸显出农药经营“试验样品”监管盲区,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违规售卖未登记农药的问题。既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农资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案必查、查必从严”的监管决心,也对广大经营者形成有力警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违者将依法受到处罚。
案例二:钦州市钦南区某农药门市部经营禁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23日,钦州市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禁用农药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的函》,当即对钦州市钦南区某农药门市部开展核查,现场查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64包、标称“敌草快”的农药产品11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农药抽样送检,检出“敌草快”样品含有禁用农药百草枯成分。
经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违规购进甲拌磷7箱共70包、标称“敌草快”农药1箱共12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6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06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农资经营门店经营禁用农药案件。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农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禁用农药流入市场。案件暴露出部分农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进货渠道不规范的问题。执法机构通过上级线索移送、抽样检验等手段,精准锁定违法事实,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对维护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河池市宜州区某农资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河池市宜州区某农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限制使用农药及未取得登记证的驱避剂。
经调查,该公司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却超范围经营溴鼠灵、溴敌隆等限制使用农药,同时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芳草基壬烯酰胺驱避剂,货值金额超3万元。
2026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农药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职、精准执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也进一步强化了农资市场准入监管的刚性约束,为规范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行为树立了鲜明导向,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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