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劣质草甘膦,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两起农药执法典型案例被通报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2025/9/10 16:01:21
贵州省铜仁市农业农村局日前通报2025年“绿剑护粮安”农业行政执法5起典型案例。其中农药案例2起,分别为:玉屏县某日杂店经营劣质农药案。2025年4月15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药监管,并对玉屏县某日杂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查明,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洪某某作为玉屏县某日杂店的

贵州省铜仁市农业农村局日前通报2025年“绿剑护粮安”农业行政执法5起典型案例。

其中农药案例2起,分别为:


玉屏县某日杂店经营劣质农药案。2025年4月15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药监管,并对玉屏县某日杂店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查明,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洪某某作为玉屏县某日杂店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微信、电话向古某某(另案处理)订购除草剂草甘膦,支付货款51624元,分别销售给当地农药经销商等,销售金额共69090元。经检测机构检测,古某某销售给洪某某的除草剂草甘膦不合格。2024年12月1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洪某某明知是不合格农药而销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466元。2025年3月1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5月12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严重档之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玉屏县某日杂店作出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铜仁市碧江区杨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5年3月17日,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滑石乡豹子云村桐古塘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其农田使用某品牌33%草甘膦铵盐水剂除草剂除草,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为非耕地。2025年4月15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8项轻微档之规定,铜仁市碧江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杨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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