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作者:农业农村部 9/29/2026 11:42:08 AM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湘农〔2026〕11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磷化铝属于高毒农药,国家高度重视高毒农药管控工作。2024年12月我部发布第868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磷化铝制剂产品使用范围仅限防治储粮害虫,只能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
图片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68号〉实施后相关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湘农〔2026〕11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磷化铝属于高毒农药,国家高度重视高毒农药管控工作。2024年12月我部发布第868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磷化铝制剂产品使用范围仅限防治储粮害虫,只能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违反第868号公告将其生产的磷化铝产品销售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以外主体的,以及农药经营者违反第868号公告销售磷化铝产品的,均应当认定为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68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磷化铝、氯化苦等2种高毒农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2025年3月1日起,撤销磷化铝原药生产企业以外企业持有的磷化铝制剂产品农药登记证,保留磷化铝原药生产企业持有的磷化铝原药产品和制剂产品农药登记证;生产企业生产的磷化铝制剂产品应当附具农业农村部重新核准的农药标签,使用范围仅限防治储粮害虫,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二、自2025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氯化苦制剂产品应当附具农业农村部重新核准的农药标签,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仅限土壤熏蒸,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三、2025年2月28日前已进入市场的磷化铝、氯化苦制剂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29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