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禁用农药别乱用!不按标签使用也会被判刑》《田某某生产秋葵使用高毒农药(氧乐果)行政处罚案》
如今越来越多外地种植户来到佛山租地专业从事蔬菜、水果种植。严把农产品质量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农业农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农药残留超标事件越来越少,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越来越好,农民合理使用农药的意识逐步提高。这与相关部门对农药超标的检测日益规范,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密不可分。但是,食品安全无小事,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个案偶尔有发生,哪怕是偶发的个案,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一:明知为蔬菜禁用农药的情况下随意采购,且不按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的后果?
2019年12月,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海区狮山镇某种植户租种的菜地开展监督抽样,在现场发现1瓶已开封使用的“40%甲基异柳磷乳油”和2瓶未开封使用的“40%氧乐果乳油”,当事人反映用于菜苗收割后喷土杀虫(跳甲),未在蔬菜上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种植的白菜苗进行抽检,经检测样品合格。
2020年1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种植户的蔬菜进行抽查,共抽查4个蔬菜样品,其中在芥菜样品中检出蔬菜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氟虫腈,含量为0.16mg/kg(残留限量为0.02d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由于当事人不能对芥菜中氟虫腈超标给出合理解释。因此,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种植蔬菜过程中购买并使用了蔬菜禁用农药的后果?
2021年1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种植的苦麦菜及菜心进行风险监测,结果两种蔬菜样品均检出含有毒死蜱。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2021年2月7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再次对当事人种植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共抽查蔬菜样品7个。
2021年2月10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收到2月7日监督抽查的7个蔬菜样品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除苦麦菜样品未检出禁限用农药外,其余6个样品均检出不同含量的毒死蜱,其中2月6日曾喷施农药的菜心样品,检出毒死蜱含量11.2mg/kg。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含有毒死蜱的蔬菜,同时敦促当地社区加强监管,防止当事人将不合格蔬菜采收上市。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菜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检出含有毒死蜱的6 个蔬菜样品的地块均没有采摘收割的痕迹。当事人主动提出对该6块菜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喷施了除草剂。经询问了解,当事人承认毒死蜱农药只是喷施于菜心,未喷过其他蔬菜。当事人认为其他蔬菜检出含有毒死蜱,是因其喷施完毒死蜱后,未清洗农药喷雾器,直接添加叶面肥喷施其他蔬菜,以及收集田间被毒死蜱农药污染的沟渠水,重复用于浇菜所致。
按照两法衔接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案例三:农药经营销售者需要注意什么?
2021年2月正值春耕时节,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田间检查,发现某村田间地头有不少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甲拌磷、克百威农药包装袋,经过走访调查,这些农药都是从村里一家农药店卖出。在对该农药经营店进行突击检查后,在其门店及仓库查获甲拌磷、克百威和氧乐果三种限制农药240多公斤。该农药经营店悬挂有营业执法和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没有定点经营限制农药的许可,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经调查,该农药经营店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2月从一上门推销的销售员处购入这批克百威、甲拌磷和氧乐果农药进行销售。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未销售的克百威、甲拌磷农药,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处罚。
同时,经农业农村局调查,该农药经营店登记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不在店内工作,并且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能整改到位。该店不具备符合条件的经营人员,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农林技术管理办公室、佛山电台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为总结农业执法经验,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办案水平,农业农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部分案例推送。
2020年3月23日,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向沾益区通报了深圳市抽检某某(曲靖)有限公司销售的秋葵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线索。4月1日,沾益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了秋葵种植户田某某。同日立案处理。4月8日,沾益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4月20日,向田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4月26日,沾益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当事人田某某开始试种商品蔬菜(秋葵),面积0.5亩。在秋葵生长幼苗期使用农药乐果乳油防治害虫,采收前10天左右喷施了2瓶农药(氧乐果)。9月20日,当事人采收了秋葵20公斤,销售给某某(曲靖)有限公司。次日,该公司将秋葵发货到乐颐(深圳)有限公司,后进入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天虹商场销售。
9月26日,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秋葵)进行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YA19096953)检测出氧乐果含量不符合标准(标准限值为≤0.02mg/kg,检测结果为0.060mg/kg)。10月21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复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T191059051)检测出氧乐果含量也不符合标准(标准限值为≤0.02mg/kg,检测结果为0.044mg/kg),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
当事人田某某生产蔬菜(秋葵)使用高毒农药(氧乐果)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农药(氧乐果)属于高毒农药,也不知道该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生产上,能否免于行政处罚;二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其生产的秋葵农药残留超标被及时检测出后,未造成危害后果,如何适用法律及科学自由裁量。
一是调查取证规范。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线索通报后,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询问了当事人,查清印证了违法在蔬菜(秋葵)上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当事人对蔬菜种植地块进行了指认。收集的证据与检测报告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是自由裁量上。当事人不知其违法,不能免除其责。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其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系个人种植户,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对周围种植户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农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能促进农作物的健康生产,违法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给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生命健康及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隐患,执法力度不强、监管不到位就会引发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怀有敬畏之心,依法生产经营、科学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