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肥料登记最新指南
1 项目信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肥料登记
行政许可子项名称:肥料登记(国家级权限)
项目名称:肥料登记(国家级权限)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6 决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除外)。
9 禁止性要求 9.1 没有生产所在地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境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9.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9.4 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9.5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9.6 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办结前,同一申请人重复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1份,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
10.1 《肥料登记申请书》。
10.2 企业证明文件。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和产品标签。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生产销售证明和产品标签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或加贴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初审意见包括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
10.4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10.5 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10.6 产品有效性资料。
10.6.1 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从事土壤肥料相关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主持。试验开始前,有试验地点全貌影像,清晰反映试验地全景和各小区分布。数据记录包括试验开始时间、试验地点(包括坐标信息、土壤理化性状、前茬用肥等)、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重复次数、小区排列、小区面积等)。试验过程中,有施肥(追肥)影像,清晰反映施肥方式、试验用量等。数据记录包括施肥时间、肥料用量、作物生长情况等。试验结束后,有收获测产影像,清晰反映测产方式。数据记录包括收获时间、各小区产量等。相关试验数据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3年(含)以上备查。
化学肥料产品(不含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 T 2544-2014、NY/T 2274-2012、NY/T 2543-2014执行。
微生物肥料产品(不含土壤修复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T 1536-2025执行。
土壤调理剂、土壤修复菌剂试验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按NY/T 2271-2016执行。
农林保水剂试验选择干旱半干旱地区、季节性干旱地区2个地点,每个点至少进行连续2个全生育期试验,按NY/T4544-2025执行。
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
田间试验报告需试验主持人签字认可,加盖试验主持人所在单位公章,并附试验主持人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田间试验单位不能提交或提交的试验记录及影像资料有明显瑕疵的,田间试验报告视为无效。
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
10.6.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包含产品质量控制指标及相应检测方法等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10.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在提交纸质样张的同时提供电子文稿,用于产品信息公开。
10.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0.8.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10.8.2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的资料。
10.8.3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10.9 肥料样品。
10.9.1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0.9.2 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10.9.3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0.9.4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10.9.5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由申请人提交肥料样品,参照境内产品标注上述信息,附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10.10 承诺书。
产品应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
11 申请接收 11.1 纸质材料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3385
网 址:https://zwfw.moa.gov.cn
11.2 肥料样品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2107213(化学肥料)
010-82106734(微生物肥料)
邮 箱:fldj@caas.cn(化学肥料)
feiliaochu@163.com(微生物肥料)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所东配楼114房间
邮 编:100081
传 真:010-82107897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12.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2.3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化学肥料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特定品种产品还包括产品抗爆性能试验、降解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产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检测包括微生物菌种鉴定、产品检测;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产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菌种毒理学试验。
12.4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12.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同步。 14 办理时限 14.1 农业农村部受理申请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9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8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可以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相关资料或条件后依法重新申报,也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1802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网站-政务服务-投诉建议-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肥料登记
行政许可子项名称:肥料登记(国家级权限)
项目名称:肥料登记(国家级权限)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
无数量限制。
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除外)。
9.1 没有生产所在地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境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9.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9.4 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9.5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9.6 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办结前,同一申请人重复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1份,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
10.1 《肥料登记申请书》。
10.2 企业证明文件。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和产品标签。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生产销售证明和产品标签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或加贴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初审意见包括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
10.4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10.5 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10.6 产品有效性资料。
10.6.1 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田间试验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从事土壤肥料相关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主持。试验开始前,有试验地点全貌影像,清晰反映试验地全景和各小区分布。数据记录包括试验开始时间、试验地点(包括坐标信息、土壤理化性状、前茬用肥等)、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重复次数、小区排列、小区面积等)。试验过程中,有施肥(追肥)影像,清晰反映施肥方式、试验用量等。数据记录包括施肥时间、肥料用量、作物生长情况等。试验结束后,有收获测产影像,清晰反映测产方式。数据记录包括收获时间、各小区产量等。相关试验数据记录和影像资料留存3年(含)以上备查。
化学肥料产品(不含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 T 2544-2014、NY/T 2274-2012、NY/T 2543-2014执行。
微生物肥料产品(不含土壤修复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按NY/T 1536-2025执行。
土壤调理剂、土壤修复菌剂试验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按NY/T 2271-2016执行。
农林保水剂试验选择干旱半干旱地区、季节性干旱地区2个地点,每个点至少进行连续2个全生育期试验,按NY/T4544-2025执行。
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
田间试验报告需试验主持人签字认可,加盖试验主持人所在单位公章,并附试验主持人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田间试验单位不能提交或提交的试验记录及影像资料有明显瑕疵的,田间试验报告视为无效。
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
10.6.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包含产品质量控制指标及相应检测方法等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10.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在提交纸质样张的同时提供电子文稿,用于产品信息公开。
10.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0.8.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10.8.2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的资料。
10.8.3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10.9 肥料样品。
10.9.1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0.9.2 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10.9.3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0.9.4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10.9.5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由申请人提交肥料样品,参照境内产品标注上述信息,附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10.10 承诺书。
产品应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
11.1 纸质材料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3385
网 址:https://zwfw.moa.gov.cn
11.2 肥料样品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2107213(化学肥料)
010-82106734(微生物肥料)
邮 箱:fldj@caas.cn(化学肥料)
feiliaochu@163.com(微生物肥料)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所东配楼114房间
邮 编:100081
传 真:010-82107897
12.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12.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2.3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化学肥料包括产品质量检测,特定品种产品还包括产品抗爆性能试验、降解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产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微生物肥料产品质量检测包括微生物菌种鉴定、产品检测;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产品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菌种毒理学试验。
12.4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12.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电子证照)。
12.6 流程图
14.1 农业农村部受理申请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9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可以按照通知书要求完善相关资料或条件后依法重新申报,也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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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10-5919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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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