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家解读

作者:司法部 2025/5/5 9:29:30
专家解读文章1、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杨礼胜)2、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杨远柱)3、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育种创新保护(李菊丹)4、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崔野韩)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杨礼胜(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是提升种
专家解读文章

1、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杨礼胜)

2、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杨远柱)

3、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育种创新保护(李菊丹)

4、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崔野韩)






专家解读一




贯彻实施条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杨礼胜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是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国家高度重视种业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落实种子法,兼顾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治化水平,完善相关程序,为育种原始创新和种业振兴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保护水平,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是扩大品种权权利内容。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明确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权利内容扩大后,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保障了品种权有效行使,减少了品种权人维权举证的难度。二是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后,将进一步激发原始创新,激励育种者培育更多更有价值的新品种。三是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增加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是延长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二、严格授权条件,进一步提升品种权授权质量

一是增加不授予品种权的情形。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二是增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明确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三是规范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要求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应当使用授权名称;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三、优化申请授权程序,完善品种权审查链条

一是缩短初步审查期限,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进一步缩短了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更好服务申请人。二是明确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三是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四是增加权利恢复制度。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进一步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加大惩处力度,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当前,品种权维权执法难度依然较大,侵权现象易发多发,品种保护“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大侵权处理力度,净化种业市场,《条例》依据种子法相关规定,加大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一是针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提高了处罚数额,加大对假冒行为的威慑力,强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二是对主管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赋予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时,查封、扣押繁殖材料及相关工具、查封违法场所等行政强制权,有效破解执法手段缺乏、力度偏软、震慑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新修订《条例》的公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健全,为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目标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在各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科研育种单位、种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种业生产经营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种业创新能力和活力将进一步被激发。


专家解读二




全面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杨远柱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为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并与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相应修订。此次《条例》的修订,全面加强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促进种业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品种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维权难、举证难较为突出。考虑到育种创新成果容易被快速复制,且易转化成不同形态进入市场,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容易丧失,《条例》将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扩展到收获材料,企业不仅可以对繁殖材料主张权利,如果对繁殖材料没有合理机会行使权利时,还可以在其收获材料阶段继续主张权利;将保护环节扩展到种业生产经营全链条,企业可以在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进行储存等八个环节主张权利;提高了侵权赔偿力度,有效解决了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对侵权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条例》扩大保护范围,延长保护环节,加大赔偿力度,大大提升了企业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企业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二、《条例》的修订将有效提升种企自主创新能力

近年来,育种领域低水平重复较多,对模仿修饰育种限制不够,企业花大投资培育的突破性品种,很快就能被别人模仿。此次《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和环节,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完善了品种权授予条件和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将极大激发企业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的积极性。2011年以来,隆平高科科研投入达40多亿元,在水稻方面,自主创新品种的销售比例由2015年前的不足30%,提高到90%以上。《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励隆平高科等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自主创新,为我国种业振兴提供源动力。

三、《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深化科企合作

报道显示,2023年我国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8400多家,具有自主育种能力的企业约占5%。同时,我国拥有全球第一的育种研发人才队伍,有400多家科研单位、16000余名种业科研人员,种质资源超过58万份,规模居全球第二。新修订《条例》全方位加强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推广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这将进一步深化科企合作,推动科研机构的研发实力与企业的市场推广能力有效融合,既保护了原始创新,又推动了成果转化,有效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持有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开展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原始品种权人与生物育种技术企业“强强联合”,有利于促进我国生物育种产业高质量发展。

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种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需要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各环节健全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种业企业应敬畏法律,既要积极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更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坚决利用法律武器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种业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专家解读三




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育种创新保护

李菊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为植物品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随着种业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及全球种业市场竞争态势的强化,现行《条例》所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难以适应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无法有效解决品种权维权难、取证难、赔偿低等问题。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以下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称《种子法》)先后于2015年和2021年进行两次修改。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适应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强化了育种创新保护。

一、《条例》扩大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环节,为品种权人主张权利提供充分保障

新修订《条例》根据《种子法》规定,将品种权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扩大到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及由未经许可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进行储存。这意味着,在遵循权利一次用尽原则的情况下,品种权人可以向未经许可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对应行为的主体直接主张权利。一方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减少了品种权人维权举证难度,尤其有助于解决无性繁殖作物、常规作物品种的维权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将参与种子产业链条的商业经营主体纳入品种权侵权责任追溯体系中,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了种子产业链及其初级农产品销售链的品种权保护意识。

二、《条例》明确授权品种与三类特殊品种间的权利控制关系,促进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新修订《条例》对不同创新类型的植物新品种予以区别保护。首先,《条例》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须经原始品种权利人许可。在原始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前提下,由该原始品种派生出的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在商业化时,即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进行储存该EDV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应得到原始品种权利人许可。同时,根据《条例》 EDV可以被授权,但EDV权利人不能从其后续派生出的品种的商业化中获得利益分享。这样既可确保原始品种和EDV权利人都能从EDV商业化中获得回报,也有利于激发育种者更多从事原始创新和投资的积极性。其次,《条例》明确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的商业化应经该授权品种权利人许可。考虑到实践中因趋同育种或者利用姊妹系育种等原因,产生大量表型特征没有明显区别,但分子位点有所差异但差异位点数很少的植物品种,这类品种可能在商业化过程中未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过去司法实践表明此类品种通常为侵权品种。针对我国目前品种修饰模仿多的现状,以及适应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需要,《条例》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以下称UPOV公约)相关规定,明确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的商业化应经该授权品种权利人许可,有效减轻了品种权人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证明负担。再次,《条例》明确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或者繁殖另一品种的,应经该授权品种权利人许可。考虑到某些植物品种生产种植需要依赖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特殊情况,如杂交种生产需要利用亲本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制种,果树品种栽培需要利用砧木嫁接以获得更好抗性、改善结果期、增加果率、产量等,《条例》明确此类品种(如杂交种、接穗品种)的商业化需要获得另一授权品种(如亲本、砧木)权利人的许可。如果此类品种(如杂交种、接穗品种)也是授权品种,意味着其品种权人应将其商业化回报与另一授权品种(如亲本、砧木)权利人进行分享。

三、《条例》明确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合法来源抗辩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抗辩事由,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也同样适用。《条例》明确规定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的,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相应的行为主体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植物新品种侵权链条中善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品种权人溯源维权,打击真正的侵权源头,形成规范生产经营的市场竞争秩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判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与司法领域相同,应根据相应行为应遵守的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考虑到植物育种时间长、花费多、育成和推广的难度大,参考UPOV公约成员立法情况,《条例》适当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明确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以激励育种者向社会培育更具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这样也实现了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有效衔接。


专家解读四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顺应国际发展趋势

崔野韩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主席)

1997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年文本。UPOV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截至目前共有80个成员,包括两个地区组织,涵盖99个国家。20多年来,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发展迅猛,年申请量突破1.6万件,连续8年稳居UPOV成员第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保护种业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农林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UPOV公约有关情况

1961年制定的UPOV公约进行过三次修订,目前依然有效的是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截至目前,中国、新西兰、意大利、葡萄牙、挪威、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17个成员加入1978年文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63个成员加入1991年文本。

与1978年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设计方面更加系统化,赋予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更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更强。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扩大保护植物属种种类,要求老成员、新成员最迟自加入之日起至5年、10年期满时,保护种类要扩大到所有植物属和种。二是拓展品种权保护范围和环节,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控制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许诺销售、销售、出口、进口以及为上述目的进行存储等行为;同时对实施前述行为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相关收获材料等;此外,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使得原始品种权人的权利可以延伸至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同时,涉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需要反复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的品种的,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三是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规定自授予品种权之日起一般植物不少于20年,木本和藤本植物不少于25年。四是规范权利例外情形,明确将私人的非商业性活动、试验性活动和育种列为权利例外,将农民留种权利规定为成员可以选择的例外。五是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明确除了规定情形外,对由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售出的授权品种材料,育种者权利不再适用。

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态势

当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呈现一些新情况:一是更加强化育种原始创新保护。2023年UPOV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实质性派生品种解释性说明修订稿,对派生品种的解读更为宽泛,契合基因编辑等生物育种新技术特点,有利于加强对原始品种权人的保护。二是更加注重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效能。不断出现的生物技术与传统育种之间如何有效衔接,确保各自利益与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际社会较为关注。目前UPOV成员普遍做法:一方面及时修订本国法律法规,特别是遵循1978年文本的国家,以达到1991年文本要求;另一方面更加强化国际合作,注重测试结果国际互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三是更加强调前沿技术应用研究。近年来,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不断发展,欧盟、英国等UPOV成员均已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开展这些前沿技术在品种测试领域的应用研究,以提高测试质量效率和准确性。四是更加注重应用信息化手段。UPOV已于2024年9月正式启用植物新品种保护电子办公系统,该系统借助区块链技术,可实现数据传输安全高效。通过语言自动转换,既方便申请人向他国提交申请,又有助于审批机关实现高效受理审查。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意义深远

本次《条例》修订注重与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一是提高保护水平。扩大品种权权利内容,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延长品种权的保护期限等。二是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增加不授予品种权的情形,增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规范授权品种的名称管理等。三是完善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程序。进一步缩短了审查时限,强化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管理,增加权利恢复制度等。此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特别指出的是,本次《条例》修订在细化完善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实施等方面,既遵循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原则规定,又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农情种情,作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性制度安排,规定了一系列可操作的实施措施。具体包括分批发布EDV目录、研制相关作物判定指南、明确分子鉴定和表型测试机构条件要求、必要时参考育种过程和专家意见等内容。该一整套EDV制度实施措施将为UPOV及其成员提供可借鉴的中国方案。本次《条例》修订发布,标志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制度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基本接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2021年修改的《种子法》、本次修订的《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不断修订完善,将为中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展望未来,期待中国不断拓展与UPOV的合作领域,深度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事务,更好发挥大国作用与担当,为全球和地区种业知识产权治理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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