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近年来农药登记避坑指南!

作者:农药那点事儿 2023/10/9 9:00:53
随着2018年农药新政的实施,农药登记管理趋于更加严格及科学,变的愈加精细化、精准化,对蜂类、地下水、鸟类、鱼虾蟹等的毒性更加重视,对食品残留、安全间隔期、每季使用次数也是着重强调,并且后两项还要在标签上加粗显示,2022年全年新下证件大幅减少,登记通过率可能达到了历史新低,这就对我们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盲目登记开发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尤其是在登记费用这么高昂的情况下。一个产品证件从立项到

随着2018年农药新政的实施,农药登记管理趋于更加严格及科学,变的愈加精细化、精准化,对蜂类、地下水、鸟类、鱼虾蟹等的毒性更加重视,对食品残留、安全间隔期、每季使用次数也是着重强调,并且后两项还要在标签上加粗显示,2022年全年新下证件大幅减少,登记通过率可能达到了历史新低,这就对我们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盲目登记开发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尤其是在登记费用这么高昂的情况下。

一个产品证件从立项到登记下证涉及的过程环节之多之细,确实是对一个企业系统化考验,化合物的配比、登记对象、使用剂量、使用时期、立项剂型、竞品信息等这主要是考验产品经理或者是开发经理的基本功,但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这些登记的环节才是真正考验一个企业的协同性、水平性的标准,一旦不合适就要及时止损,避免更大损失。

者给大家整理了下近年来产品登记的法规及注意事项,这也是部分企业血泪的教训,望各位企业开发登记都能避坑顺利上岸。

01

为规范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仅登记防治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用于种子处理或苗床喷雾产品采取以下措施:

1、从2020年4月27日起不再受理、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登记申请。

2、已经取得登记的此类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可按照精甲霜灵的有效防治靶标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田间药效试验报告等登记材料的,不再保留该产品在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登记使用范围,注销该产品在水稻上的登记。

农业农村部第275号公告(2020年4月27日)

注意:这一公告精神在其他作物病害上仍然有效,防治对象应当包含精甲霜灵的作用靶标,不再批准精甲霜灵混剂仅在花生白绢病上或仅在小麦根腐病上的登记

例如:精甲·戊唑醇只登记水稻恶苗病、精甲·咯·嘧菌只登记水稻恶苗病,这肯定是登记不下来的。

02

含草甘膦或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混剂的登记问题:

用于非耕地的灭生性除草剂与用于农田的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制剂较多,实际使用中存在飘移、误用、超剂量使用等风险,不再同意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试验备案
 对灭生性除草剂及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加强标签标注管理,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防止喷雾漂移对周边作物造成药害。
(2021年6月30日)

03

关于噻呋酰胺在水稻稻瘟病和稻曲病上的登记:

近期组织的验证试验表明:噻呋酰胺对水稻稻瘟病、稻曲病菌活性较差,田间水稻稻瘟病防效也不佳,不再同意噻呋酰胺在水稻稻瘟病、稻曲病上的登记;已经登记的,不再同意批准噻呋酰胺在水稻稻瘟病、稻曲病上的登记延续。

农药登记评审规范及动态管理 (2022年11月)

04

仅扩大防治谱的混配制剂不能登记的问题:

原则上不批准下列混配制剂的登记

——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例如:

1、氯虫·吡蚜酮登记水稻稻飞虱、二化螟不予登记,不符合各有效成分对靶标对象都应有效的原则,吡蚜酮对二化螟无防效、氯虫苯甲酰胺对稻飞虱无防效或防治效果差。

2、氯虫·噻虫胺登记水稻二化螟、稻飞虱不予登记,噻虫胺对鳞翅目害虫二化螟无防效,氯虫苯甲酰胺对半翅目害虫稻飞虱无防效。

——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05

相同作用机理有效成分混配的问题

原则上不同意相同作用机理的有效成分混剂登记,经试验或有效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充分证明确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除外

例如:苯甲·丙环唑、嘧菌酯·吡唑醚菌酯混配就属于相同作用机理。

06

药害风险存在不确定性的产品:

噁草酮在小麦上:暂不同意噁草酮在小麦上的登记,主要是噁草酮对不同小麦品种的安全性差异较大

丙炔氟草胺在绿豆上:暂不同意丙炔氟草胺在绿豆上的登记,因田间试验表明丙炔氟草胺易产生药害,对作物不安全。

07

涉及新有效成分、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的产品:

 对蜜蜂(鸟类或水生生物、土壤生物或地下水)的风险评估不可接受的,不能批准登记

例如(以下为案例,并不代表该有效成分的制剂都存在同样的风险,以实际制剂的风险评估为准):

——丙硫克百威在棉花上使用,对蜜蜂风险不可接受

——虫螨腈申请用于防治柑橘树红蜘蛛,对鸟、蜜蜂的风险不可接受

——虫螨腈首次申请作为种子处理剂使用,对鸟类的风险不可接受

——联苯菊酯首次加工成种子处理产品,申请防治花生蚜虫和蛴螬,对鸟类的风险不可接受

——高效氯氟氰菊酯对鸟类的风险不可接受

——王铜水分散粒剂为新使用范围,对鸟类、蜜蜂、家蚕、土壤生物的风险不可接受

——螺虫乙酯·噻虫啉悬浮剂,对鸟类、蜜蜂风险不可接受(噻虫啉在柑橘蚧壳虫、木虱和蚜虫上首次登记,螺虫乙酯在柑橘蚜虫上首次登记)

——噻虫胺防治水稻二化螟,对水生生态系统、鸟类、蜜蜂风险不可接受;

——噻虫胺、高效氯氟氰菊酯申请登记金银花,对鸟类、蜜蜂的风险不可接受

——噻虫胺·咯菌腈·精甲霜灵种子处理微囊悬浮-悬浮剂申请登记大豆,对水生生态系统、鸟类、蜜蜂风险不可接受

——噻虫嗪防治花生金针虫,对鸟类、土壤生物的风险不可接受;

——苯醚甲环唑·咯菌腈·噻虫嗪悬浮种衣剂用作大豆种子处理,对鸟类的风险不可接受;

——甲基嘧啶磷用于防治室外蝇、蜚蠊,对鸟类、蜜蜂、家蚕的风险不可接受;

——同一药剂登记在同一作物的两个防治对象,即使用药量和用药次数一致,若涉及新防治对象,风险不可接受也不同意。

以上为案例,并不代表该有效成分的制剂都存在同样的风险,以实际制剂的风险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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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风险评估表明不可接受的,原则上不同意登记或提供高阶段的风险评估报告,但该有效成分在该作物和防治对象已有登记,因多年使用未收到环境影响事故报告,同意其登记。

08

种子处理剂需要开展作物安全性试验:

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防止种子处理剂产品影响种子发芽问题,申请种子处理剂产品登记应提交作物安全性试验报告相同制剂除外。

09

关于新农药的登记试验由审批更改为备案:

2022年第1号修订并重新公布了《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为新农药的登记试验由审批更改为备案

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1号修订(2022年1月7日)

10

关于对甲拌磷等4种农药采取淘汰措施: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农业农村部第536号公告(2022年3月17日)

11

关于颗粒剂的登记:

以颗粒剂施于土壤的方式防治地上作物病虫害,施药方式粗放,对防治靶标针对性不强,施药剂量较大,不符合农药减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理念不符。建议除防治土传病害或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颗粒剂产品

例如有的企业立项登记氯虫·杀虫单颗粒剂防治水稻稻纵卷叶螟,这肯定是登记不下来。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2022年8月第21期)

12

关于植物生长调节剂混配制剂登记问题: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在使用时期、剂量上要求严格,使用不当是造成作物药害或影响农产品品质,原则上不同意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制剂的登记

(2022年10月第29期)

注意:

一.生物农药分类:

生物农药主要包括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农用抗生素不包括在内。

1.氯化胆碱属于生物化学农药、丙酰芸苔素内酯暂不视为生物化学农药、乙烯利、萘乙酸也不属于生物化学农药。

2.春雷霉素、多抗霉素、阿维菌素、甲维盐、井冈霉素、申嗪霉素、多杀霉素、宁南霉素、中生菌素、武夷霉素、四霉素等均属于农用抗生素,不属于生物农药

二.松脂酸铜的原药来源证明

可减免松脂酸铜原药登记及其登记所需的试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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