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拟明确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李秀萍 2022/8/31 9:23:05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大会审议,为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拟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要求明确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大会审议,为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拟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要求明确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66位公众提出303条意见,同时收到公众来信1封。主要意见建议围绕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规范及其追溯管理、养殖动物用药管理、农产品运输环节的监管、农贸市场的管理、农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全面体现“四个最严”要求。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回应:在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同时,还应当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当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新增制度,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8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第14次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对此专程予以介绍:此次修法是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具体包括:明确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是不使用禁用停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将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定为一项法律义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引导农户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在销售环节,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明确交易流通环节的管理措施。

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发挥实效;明确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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