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认定的一些提示

作者: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2023/5/9 10:29:15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标签标注有“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答复意见,明确了含有该成分的肥料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近年来类似情况时有发生,人们对一些新型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看法不一,存在争议。今天小编对农药认定有关事宜进行梳理提示,以供参考。对于农药的认定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其中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标签标注有“增产胺”的肥料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答复意见,明确了含有该成分的肥料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近年来类似情况时有发生,人们对一些新型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看法不一,存在争议。今天小编对农药认定有关事宜进行梳理提示,以供参考。

对于农药的认定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其中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为农药,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对产品的介绍描述,查看其用途功能是否符合农药的定义。下面看一下近些年部分特殊产品的认定情况。
市场上部分驱鸟剂产品标签标注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因此应当界定为农药并按《农药管理条例》管理(农办法函﹝2020〕18号)。
兽药产品主要是用于畜禽、宠物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目的为保护畜禽、宠物等动物健康。如果产品标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则不是兽药,而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农办农函[2021]3号)。
含有农药成分的肥料产品及药肥混合物均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则按照假农药处理【农办法函〔2020〕14号】。近日答复意见所述“增产胺”化学名称为2-(3.4-二氯苯氧基)三乙胺(缩写为DCPTA),能提高植物的光合效率,增强植物抗病能力,可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其产品标签标有“融入增产胺(DCPTA)”“调节生长、增产抗逆”等字样,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应依法按照农药进行管理。
种植业管理司《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86号建议的答复》文中指出,生物农药主要包括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农用抗生素不包括在内(农办[2019]244号)。
防蚊驱蚊类产品如标签、说明书标明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农办法函(2021)19号)。
标签标注“除菌”“杀螨”等功效的洗衣液、洗手液、管道疏通剂等清洁类产品以及消毒类产品,不属于农药范畴,不按照农药管理(农办法函(2022)5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农办农(2023)4号)中指出,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由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尚未在我国作为农药登记,如果企业在杀虫剂中隐性添加该化合物,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则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监管。类似的还有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中文通用名“二氯异丙虫酰胺”),二者均属具有杀虫活性的化合物,如用于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时,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 008-54-8”认定的意见(农办农函【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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