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识不规范被处罚77万

作者: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5 10:29:59
2023年,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农资、燃气具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的作用,现予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01不正当竞争某农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案情简介:当事人与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仅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委托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生产、销售化肥产品,并提供肥

2023年,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农资、燃气具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的作用,现予以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01不正当竞争


某农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与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仅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委托山东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生产、销售化肥产品,并提供肥料产品的包装袋。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监制......智控型+增效剂+中微量元素,促芽快+返青快+补氮快,含锌氮肥,说明:本产品是公司科研专家与中国农业专家研究,研制开发的高智能氮肥—缓控释长效含锌氮肥。……提高利用率20%—30%,可促进果实膨大,改善品质,施用后作物植株健壮,叶片发黑,果实膨大,抗病增产利用率是普通氮肥的2—3倍,是目前尿素的最理想的换代产品”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标注内容的相关事实依据或科学证明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未查询到有名称为“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资质材料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7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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