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违法案件曝光!涉及农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出口等多个环节
2025年3月3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伊宁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和仓储场所摆放有已清除生产日期的农药23种约1900公斤,已完成生产日期修改的农药78袋。经立案查明,2025年2月以来,当事人对其销售剩余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9种农药,以及即将到期的13种农药进行擦除生产日期及批号,并将80%戊唑醇水分散粒剂78袋更改日期,上述农药货值金额合计123811.5元,案发时已过期农药和更改日期的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5314.5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伊犁州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并罚款70629元的行政处罚。
禁限农药使用案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焦作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中站区府城街道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有人员正在生产芸苔素内酯乳油产品,经现场清点,共查扣不同生产日期和规格的芸苔素内酯乳油产品200余箱。经依法抽样送检,涉案18个批次产品均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雇佣人员生产28表高芸苔素内酯乳油产品,以次充好低价倾销,严重扰乱了农药市场秩序,经对其销售渠道和财务账目梳理,初步估算涉案销售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涉及销售金额40余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焦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焦作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此案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两部门的协同执法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升了执法效率与震慑力。
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发布关于南京盟兴化学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农药违规出口。
农药违规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调查,南京盟兴化学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通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0%多杀霉素悬浮剂,申报数量1512千克,申报价格CIF9309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90,报关单号223120250002459293。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240g/L多杀霉素悬浮剂,出口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67546.59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