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出口农产品农药残留合规性攻略
小贴士:
提升出口农产品农药残留合规性攻略
背景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依然是影响我国企业出口的重要因素。
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食品微生物指标等要求。产品因农药残留不合规问题被退运销毁等情况的发生,不仅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损失,还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国际市场声誉。
各国政府均以法规的形式公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值(MRL,用mg/kg表示),出口企业可登录进口国家/地区官方网站或数据库进行查询。然而一个简单的MRL值检索结果,并不能提供全面、准确的农药使用合规性指引。
业内周知世界各国/地区MRL基本都是遵循国际食品法典(CODEX)准则来制定,但因立法政策、农药使用方式、环境条件、害虫种类和膳食习惯等不同,各国/地区之间标准会存在较大差异;另外,由于MRL已成为不少发达国家/地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措施,不少具有技术性贸易壁垒特点的农药残留标准设定存在不符合WTO(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缺乏科学依据、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甚至构成歧视等问题。
可见,充分有效的标准信息收集工作对企业来说非常必要,故除掌握进口国/地区规定MRL外,企业还应了解该国/地区与农残限量有关的其他标准法规信息。
农药残留物定义
农药残留物定义会因制定目的(市场监测、膳食摄入评估以及农产品中农药代谢降解途径)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地区同一种农药的残留物定义,会发现:有的为母体化合物,有的定义为该母体和代谢/降解物的总和;有的为化合物某一异构体/对映体,有的为该化合物所有异构体/对映体总和。不同的残留物定义,会给把关检验目标物质、检测方法和结果合格判定等要求带来差异。
禁限用农药目录
大多数国家/地区除颁布或登记使用农药的残留限量外,会另行公告禁止使用或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禁限用农药)的更新调整情况,所以企业切不能忽略进口国的禁限用农药公告信息。
豁免限量要求农药清单
各国/地区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会附“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意味着这类农药产品无需设定最大残留限量,表明其使用是无风险的;这名单是企业选择绿色安全农药的很好依据。
作物分类原则
各国/地区标准限量值是按食品组类别或具体作物进行设定,若某农药没有具体作物限量,则按照作物所在的食品组类别限量进行判定;故把握不同标准体系的作物分类原则尤为重要,值得提醒的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标准中作物组别是按其膳食传统或既有制标规定来设定,与我国标准采纳的CODEX分类原则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查询这些国家标准时要认真细致,以免错误采标。
测定方法定量限要求
不少国家/地区针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缺失的食品农产品、或其尚未批准登记使用的农药,设定“一律标准”或默认限量,弥补了相关标准空白,成为其标准体系中最严格、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类标准有的直接规定为具体值如:0.01mg/kg(日本、英联邦、瑞士、韩国等)、0.1mg/kg(新西兰、加拿大等);有的是其指定残留检测方法的定量限(欧盟、澳大利亚等)。为此,出口企业在开展相关农产品农药残留自检时,必须确保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定量限满足要求。
测定部位规定
各国/地区标准规定作物农药残留测定部位多数是可食部位,但由于饮食习惯或膳食风险评估的差异,各标准体系所规定的测定部位会不同,企业一定要了解相关规定,否则实验室测定部位与进口国要求不一致,会按农残结果偏低或未检出的结果,误判样品合规。
加工食品残留
我国出口加工食品因农残问题被通报情况时有发生,各国家/地区农残标准均比较少制定加工食品的MRL,但会制定加工食品农残判定原则,加工食品企业要关注相关规定,把好原料质量关。
【总结提醒】
农药残留信息收集是出口农产品企业不可忽视的质量管理工作,从本文给出的建议看出,农残限量标准作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措施,具有严格、复杂和多变的特点,企业需要在标准法规收集和品质合规性把关等方面长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
对此,出口企业需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如:密切关注进口国农药残留限量最新动态,严格按照进口国要求做好农药残留项目自检自控,不断完善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规范各类农药的使用和管理等,确保产品满足进口国合规要求。在这些措施中,最首当其冲的工作是农药残留标准信息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