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英文包装磷酸二氢钾,为啥被判退一赔三?
2025年5月3日,王某在商河县某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购买磷酸二氢钾18袋,每袋价格320元。案涉化肥包装上标识正面印有“MKP MONOPOTASSI⁃UM PHOSPHATE KH2PO4≥99% N.W.:25.00KG G.W.:25.12KG MADE IN CHINA”,背面印有生产日期,此外无其他信息。
购买时,经营者周某告知,王某所购买的系“出口的磷酸二氢钾”。当日,周某将化肥送至王某指定位置,王某付款5760元。
王某与李某合作种植作物。李某在使用案涉化肥施肥过程中经他人提醒,认为案涉化肥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某农资经营部称该批次化肥系自介绍人张某、孙某处进货,由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李某与王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农资经营部、张某、孙某、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化肥款并赔偿三倍化肥款共计230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农资经营部作为销售者仅通过“中介”进货,无法提供自生产厂家规范进货的凭证,自身也不能确定案涉化肥的真实来源,未尽到基本的进货审查义务,其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等相关规定,肥料标识须包含肥料名称、养分含量、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肥料登记证编号或备案号、净含量、使用说明和警示语、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与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进口肥料还应标明进口合同号、原产国或地区。
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案涉化肥无任何中文文字,亦没有国家标准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标准。
某农资经营部既无法确认案涉化肥真实来源,该化肥的标识亦不符合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未如实进行披露,仅告知系“出口的磷酸二氢钾”,使原告在购买时无法获知化肥的真实信息,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
农户购置农用肥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该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王某、李某采购案涉磷酸二氢钾用于大蒜种植,属于为农业生产购置农资,依法享有依据该法主张三倍赔偿的权利。
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否认生产案涉肥料,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其为案涉产品生产者。并且,张某、孙某、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基于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其无需向原告承担退款、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农资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李某化肥款5760元,并赔偿三倍化肥款1728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