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助剂不是农药,不能按照农药管理!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2025/6/18 11:14:12
某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劣质农药案,但把一种农用助剂认定为农药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5年春耕备耕农资打假检查工作时,查到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架上“5种农药(溴硝醇、哒螨灵、28-高芸苔素内酯、满融农用助剂、吗胍·乙酸铜)”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某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劣质农药案,但把一种农用助剂认定为农药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

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5年春耕备耕农资打假检查工作时,查到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架上“5种农药(溴硝醇、哒螨灵、28-高芸苔素内酯、满融农用助剂、吗胍·乙酸铜)”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

考虑到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较小,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有改正之意,本着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考《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44项从轻处罚之规定,该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400元;2.没收涉案的5种过期农药。

2024年9月,南京市农业农村局曾表示,“农药助剂属于化工产品,不属于农药产品。农药助剂的生产、使用、登记备案等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范围,建议向工信部门咨询”。本案中的5种涉案产品中,其中4种即溴硝醇、哒螨灵、28-高芸苔素内酯、吗胍·乙酸铜认定为农药,没有争议;但满融农用助剂不属于农药,不适用《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部门不宜对其没收(除非其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相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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