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10万元,金正大集团成功捍卫“金大地”商标权益!

作者:金正大 2025/6/26 11:45:13
近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集团”)诉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及洛宁县某经销农资门店商标侵权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外包装上印有“绿色金大地 丰收保如意”“肥跑腿”“复合肥料”“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金正大公司支付赔偿金10


近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集团”)诉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及洛宁县某经销农资门店商标侵权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二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定,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外包装上印有“绿色金大地 丰收保如意”“肥跑腿”“复合肥料”“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金正大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被告洛宁县某经销农资门店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金正大支付赔偿金0.3万元。

据了解,本案中,“金大地”商标为金正大集团所持有。金正大集团通过长期对“金大地”注册商标的使用、广泛宣传和市场推广,使得“金大地”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南金大地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其运营的 “hnjddfy.com” 网站上展示的产品外包装,均使用了包含“金大地” 字样的标识。上述产品与金正大集团持有的第5155161号、第1452178号、第354603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经仔细比对,相关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包含 “金大地” 字样的标识,与金正大集团对应商标文字部分 “金大地” 标识相比,文字、排列、读音完全一致,构成近似。这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原告提供,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因此,这些产品被认定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案中,法院判定,被告公司在未经金正大集团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不仅生产、销售包含“金大地”字样的肥料产品,还在其运营网站上展示相关产品并使用带有“金大地”字样的标识,同样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公司与金正大集团同属农资经营企业,理应知晓原告“金大地” 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但该公司却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大地”字样,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关系产生混淆,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不仅损害了金正大集团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法院判定被告洛宁县某经销农资门店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次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侵权行为面临法律制裁与经济赔偿。

近年来,金正大集团持续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维护行动,通过协商、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积极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金正大集团组建了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建立了高效的协商及诉讼管理机制,并通过大数据分析与市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时监控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风险。

据悉,除此次诉河南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外,金正大集团还针对其他侵权企业提起多起诉讼,目前各项案件推进工作均有序进行中。

未来,金正大集团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不断完善机制体系,以更强的决心和更有效的行动,为企业、行业健康发展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实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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