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抖音销售无登记证菌肥被罚!又有5起农资违法典型案件曝光

作者: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6/1/16 10:23:18
2025年,为切实筑牢粮食生产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紧盯农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处各类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常在,高压持续的执法监管氛围。2025年,成都市成功查办14件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现向社会公布如下。一

2025年,为切实筑牢粮食生产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紧盯农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处各类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常在,高压持续的执法监管氛围。2025年,成都市成功查办14件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其中,5起涉及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现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四川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5年8月,成都市农业执法总队三支队办理一起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件时,发现该农药上游经销商为四川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58%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2袋销售给新津区某公司的行为属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农药产品应当按劣质农药处理。同时,该产品最小包装上仅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英文图形字母图标等信息,未标注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标签不符合规定事实清楚,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谢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5年4月,成都市农业执法总队郫都支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谢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时经营了取得了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溴鼠灵液剂”和为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疑似农药产品“灭鼠药王”两种鼠药产品。经抽样送检,“灭鼠药王”实际成分为“溴敌隆”和“溴鼠灵”,系国家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同时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罚款幅度更高的情节“经营假农药”进行罚款裁量,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25元,罚款11000元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三、周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剂量使用农药案

2025年6月26日,金堂县农业局收到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线索移送函》,获悉陈某涉嫌销售给某幼儿园的柑橘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柑橘为周某生产并通过陈某销售;周某种植柑橘过程中,使用200克/升氟酰羟·苯甲唑悬浮剂的用量为750倍液,未按照该农药标签标注在柑橘树上的“1700~2500倍液”用药量使用,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周某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退款,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2024年版)序号22之规定,金堂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温江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7月,成都市农业执法总队温江支队对位于温江区万春镇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生产植物有机菌肥532袋(其中:规格500g/袋有252袋、规格2500g/袋有280袋通过其抖音店铺销售了涉案肥料产品500g/袋80袋、2500g/袋101袋,销售单价分别为12.80元/袋、39.90元/袋,结合平台购物消费券抵扣,取得销售收入4893.79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属实。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93.7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893.79元的行政处罚。

五、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3月,成都市农业执法总队三支队收到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通报函,称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甜玉米种子无包装和标签。经查,该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于2025年2月销售给某家庭农场80千克其生产的无标签玉米杂交假种子属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且存在主动退赔情况,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种子20.1千克、处3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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