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款劣质农药流窜多地,广西、福建多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围剿”
近期,广西、福建多地农业农村部门连续查处生产、经营劣质2%高氯·啶虫脒农药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农业农村局经依法调查,查明广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高氯·啶虫脒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638,批号:20250221112,有效期:2年),经检验,高效氯氰菊酯实测值(%)0.7[标准值(%)是1.0±0.2],经复检实测值(%)0.6,检验结论均判定不合格。当事人2025年2月21日生产上述农药14件(280毫升×20瓶),于2025年3月16日按68元/件销售3件,获销售收入204元,于2025年3月28日按68元/件销售11件,获销售收入748元,于2025年5月29日召回1件该批次农药,退款68元,该批次农药实际销售收入共88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平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高氯·啶虫脒20瓶;2.没收违法所得884元;3.罚款10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4日依法抽检莫*平农资店经营的2%高氯·啶虫脒农药,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标注有效成分检测结果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和其提供的销售记录,不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共采购20瓶该农药,涉案货值金额为3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藤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涉案农药9瓶;2.罚款2100元。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7日依法抽检某供销合作社销售的2%高氯·啶虫脒乳油,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初检和复检,确认当事人所经营销售的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对其经营销售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劣质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