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中办、国办最新部署!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从稳妥有序开展延包试点、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等五方面工作作出部署,确保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扎实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总体要求
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严禁打破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平均承包,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组织、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体路径和办法。
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考虑、循序渐进,科学合理安排进度,做好矛盾纠纷调处,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安宁。
稳妥有序开展延包试点
开展延包试点,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为起点再延长承包期30年。
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小范围适当调整,仅限于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
延包方案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民主协商。延包方案涉及承包地调整的,应当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维护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
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
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跨区域协调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
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且不得新增。通过依法开垦、复垦及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耕地要严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
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制度,对出现互换、转让等情形的,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
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承包方、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可依据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搞统一换发证书,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充分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
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不鼓励大规模长时间流转农村土地。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