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监督执法中若干特殊问题探讨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刘刚 2025/6/12 10:42:33
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国农药市场秩序,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执法部门在多年的基层农药监督执法工作实践中,也不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有时候难以准确界定其违

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国农药市场秩序,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执法部门在多年的基层农药监督执法工作实践中,也不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有时候难以准确界定其违法行为,或者依据各自理解作出一些具有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笔者列出一些执法实践中的特殊案例及实际处理决定,以期对此类农药执法特殊问题进行讨论,为农业农村部出台统一、权威的执法指导意见提供案源参考。


关于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产品的定性问题


目前,各地执法部门对于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名义生产的农药产品,主要有2种处理方式。一是不考虑质量检测结果,直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判定此类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二是考虑质量检测结果,再结合对标称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经调查,凡标称生产企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被假冒其名义生产或委托、受托生产的农药,无论质量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均按照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即假农药处理;凡标称生产企业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被假冒其名义生产或委托、受托生产的农药,则根据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究竟为假农药、劣质农药还是合格农药。由此造成各地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不一致。

处理建议:由农业农村部发文,明确支持第一种处理方式,同时要求案发地执法部门将案件线索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农药生产许可证上企业名称与农药登记证上企业名称不一致(同一家企业有2个名称)的问题


一是企业并购或更名后,农药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与农药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变更不同步问题。如A企业被B企业收购兼并(A企业同时注销,不再保留其名称),或者A企业原址更名为B企业,并于2024年6月19日经所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由A企业变更为B企业。但直到2024年12月3日,A企业持有的农药登记证才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变更为由B企业持有。那么,在2024年6月19日至12月2日期间,B企业自行生产(而不是接受其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如何标注登记证持有人名称或者生产企业名称呢?可能有3种选择,但均涉嫌违规:一是继续沿用老标签,只标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A企业名称,但执法部门可能会认为A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且已注销;二是只标注生产者B企业名称,但执法部门可能会认为B企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三是既标注登记证持有人为A企业,同时标注生产者为B企业,但执法部门可能会认为该产品既然不属于委托生产,标签上出现2个企业名称,且A企业已注销,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企业名称变更信息共享机制,只要农药生产企业(也可以包括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经营单位等)名称发生变化,农药登记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等主管部门就能同时收到提示,实现同步更新,换发新的行政许可证件。不过,这只能解决企业因单纯更名造成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与农药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变更不同步问题,还不能解决企业因并购造成的企业名称变更不同步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是企业字号前的省份字样问题。目前有多家国内农药企业,其农药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比农药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多“××省”3个字,如河北省某企业,其农药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为“河北省邯郸市××××农药厂”,而农药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为“邯郸市××××农药厂”。如果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该企业标签上无论标注“河北省邯郸市××××农药厂”还是“邯郸市××××农药厂”,均涉嫌违规,而且也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的规定。

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今后在核发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时,要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不擅自增减“**省”等字样;前期已经核发的,及时组织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及时予以纠正。


关于以分装产品冒充自产产品问题


2022年8月下旬,某地执法部门发现,当地某企业虽然持有80%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产品登记证和可溶粒剂的生产许可证,但是却每年从其他企业购买大量大包装的80%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成品,在本厂区内组织工人分装成小包装,然后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名义销售到多个省份,而且在省外多次质量检测和标签抽查中,该产品均合格,从未受到过处罚。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呢?笔者认为,该产品既然不是该企业自身合法生产,也不是受托合法分装,却标注其生产,应该按照生产假农药进行处理。但是如果仅从经营环节抽检,却几乎发现不了其隐藏的违法违规问题。

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组织各地执法部门,对所辖农药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货记录、车间生产记录等信息定期检查、认真比对,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


关于农药经营单位在配送货过程中有关销售行为的定性问题


2024年12月下旬,某农药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开车下乡送货途中遇到一种粮大户,由于以前双方有过交往,彼此熟悉。种粮大户正准备购买小麦田除草剂,便询问这位负责人的货车上是否有货。因赶巧有货,便当场购买了一箱,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货款。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行为呢?如果属于,则应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处理。但是,类似这种行为,在日常实践中非常普遍,如果各地都予以处理处罚,或将严重挫伤农药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对广大农药消费者购买农药造成诸多不便。

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组织各地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药经营单位在许可营业场所范围内销售农药,对配送货过程中随机销售农药的行为慎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经营标注卫生杀虫剂登记证的部分限制使用农药行为的定性问题


2023年5月上旬,某地执法部门发现,当地某百货商店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一款标注WP登记证号的杀鼠剂农药,其标签显示,该产品含有溴敌隆成分,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对于是否对该百货商店以涉嫌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是支持立案调查,理由是该百货商店存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另一种意见是反对立案调查,理由是该百货商店经营的是卫生用农药,不需要办理普通农药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虽然最终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对该百货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处理(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其免予处罚),但今后此类问题仍有继续发生的可能。

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将目前属于卫生杀虫剂的限制使用农药的登记证号,统一由WP系列变更为PD系列。


关于磷化铝和氯化苦的定点经营问题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868号公告要求,自2025年3月1日起,磷化铝和氯化苦制剂产品将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2025年2月28日前已进入市场的磷化铝、氯化苦制剂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由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定点经营。由于磷化铝、氯化苦制剂产品有效期均为2年,这也意味着,自2027年3月1日起,任何农药经营单位将不再具备磷化铝和氯化苦制剂产品经营资格。

处理建议:农业农村部发文,在继续保留磷化铝和氯化苦作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磷化铝原药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磷化铝制剂,不得对外销售;自202731日起,取消对磷化铝和氯化苦实行的定点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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