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使用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管控其产品流向
2025/11/26 11:47:40
自2017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每年都有不少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甚至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因违规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而被处罚,教训深刻。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杀虫销售部,近期就因为未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溴敌隆、溴鼠灵,被乌海市农牧局罚没20960元。笔者认为,尽管这些被处罚的经营单位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限制使用农药的生产企业也不应置
自2017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每年都有不少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甚至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因违规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而被处罚,教训深刻。
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某杀虫销售部,近期就因为未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溴敌隆、溴鼠灵,被乌海市农牧局罚没20960元。笔者认为,尽管这些被处罚的经营单位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限制使用农药的生产企业也不应置身事外,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
相对于一般的经营单位,农药生产企业无论是法治意识,还是技术条件,均处于优势地位,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管控好其限制使用农药产品流向,确保将其合法合规销售给具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单位和终端使用者(不再二次销售的客户)。对不具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单位,生产企业不仅要确保自身不对其销售,还要教育、引导、监督其经营单位不对其销售。对不遵纪守法、不诚实守信的经营单位,要果断与其“切割”。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味贪图利润,不辨别区分客户经营资质,“来者不拒”,谁订货就卖给谁。须知,经营单位违规受罚,生产企业也必将遭受损失,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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