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否认产品为其生产不需再进行质量检测,直接按照假农药处理
2024/8/28 10:14:19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2024年5月11日,周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孙*武农资经营部经营的43.7%甲维•丁醚脲悬浮剂产品进行抽检(标签标识: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938;总有效成分含量:43.7%;剂型:悬浮剂;规格:200克/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230526;生产单位: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山东**农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江西**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5月11日,周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孙*武农资经营部经营的43.7%甲维•丁醚脲悬浮剂产品进行抽检(标签标识: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938;总有效成分含量:43.7%;剂型:悬浮剂;规格:200克/瓶;生产日期或批号:20230526;生产单位: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山东**农药有限公司,受托生产企业:江西**化工有限公司)。6月5日,依据执法抽检工作程序相关规定,周宁县农业农村局向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山东**农药有限公司发出《农药执法抽检产品确认通知书》。6月18日,该公司答复:在孙*武农资经营部抽检的43.7%甲维•丁醚脲悬浮剂不是其生产的产品,也没有委托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该批次农药是孙*武农资经营部于2023年7月8日从福安市某公司购进,共1件(30瓶),进价28元/瓶,货值840元,零售价30元/瓶,已销售27瓶,销售额总计810元,剩余3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孙*武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周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孙*武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该批次43.7%甲维•丁醚脲悬浮剂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43.7%甲维•丁醚脲悬浮剂农药3瓶;2.没收违法所得810元;3.并处罚款500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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