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企业请注意!哪些是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一、以法打击所依之法 二、违法行为的三大特点 隐藏真实产地和厂名信息 这是惯用的手法。如加工企业加工的农药产品不标注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只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和厂址,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同时,也造成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制售冒牌商品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双方共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里的“生产厂名和厂址”即是指“直接制造或者加工”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厂址,因为,只有直接生产加工者才有可能对其产品质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加工方如果不如实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厂名、厂址,就会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假标注企业名称和产地 一些企业到上海、香港,甚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企业,并签订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将自己的产品转化为其它地区或国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境外或知名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及更大的利润。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等认证标志 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分为两种。 一是指名义上的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均未取得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这一情况即使在非委托加工各方也应受到处罚。 二是指委托方已取得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而被委托方没有取得,但委托方通过授权允许被委托方在加工的产品上使用,这也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一种形式。因为,安全、质量等认证是通过特定的认证机构组织专家,按照相关的程序,对企业的材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等严格考核后授予的,并随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允许企业随意委托他人使用,就不能保证产品符合认证的质量,还会动摇认证管理制度。 擅自销售委托人委托加工的产品 指未经委托人或商品许可人许可擅自销售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委托加工如果被授权销售所加工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加工方对委托加工的标的物享有物权,二是加工方对所加工的产品享有处分权。没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擅自销售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委托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许可人实际是将商标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被许可人。而委托加工的被委托人不享有对所加工产品商标的使用权,也不享有对该商标的其他相关权利,被委托人主要的职责是加工产品而非涉及商标。因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委托人委托加工的产品,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傍名牌 傍名牌是指各种仿冒、克隆“名牌”等违法行为的总称。这一种比较好懂,可能更有助于理解。即不法分子利用国内外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差异,以不相关的知名企业字号或商标到境外注册成公司,然后回到境内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方式生产知名企业的同类产品,达到“傍名牌”的效果,欺骗消费者。 制售冒牌商品 这种情况就是造假,具体是指利用委托加工合同,或伪造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等行为,来达到仿冒的效果,致使消费者误认误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