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如逾期未申请登记延续但是需要继续生产的,只能重新申请农药登记,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农药登记证到期时间,以免错过登记延续时间,造成严重后果。本文梳理了关于申请延续登记的资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供企业参考。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如逾期未申请登记延续但是需要继续生产的,只能重新申请农药登记,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农药登记证到期时间,以免错过登记延续时间,造成严重后果。本文梳理了关于申请延续登记的资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供企业参考。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第222号公告规定,申请登记延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5)综合性报告。其中包括①产品近五年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②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③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要关注的安全问题;④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⑤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⑥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6)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A:不可以。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农业农村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为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A:可以。申请人如在申请产品登记延续时,同时提出农药登记变更,应作为两项独立的农药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提出申请。(1)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续的农药产品;(2)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足一年的;(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证延续,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三年的;(5)“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6)申请人被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实行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Q4: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农药登记延续的产品,该如何办理?A:逾期未申请登记延续需要继续生产的,只能重新申请登记。重新登记时,原申报资料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依然有效,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