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种植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作者:庄稼补习班 2024/11/5 10:4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林下种植的相关规定总体原则方面:合法合规与用途限制: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林下种植不能将林地转为其他非林业用途,必须在符合林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开展。生态保护优先:林下种植活动应当以不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为前提,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避免因林下种植行为导致森林生态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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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对林下种植的相关规定

总体原则方面:

合法合规与用途限制: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林下种植不能将林地转为其他非林业用途,必须在符合林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开展。

生态保护优先:林下种植活动应当以不损害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功能为前提,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避免因林下种植行为导致森林生态功能降低、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破坏等问题。


不同林地类型的规定:

    公益林方面: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但利用公益林开展林下种植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天然林方面: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天然林的保护更为严格。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但对于一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可能会限制或禁止林下种植。

新造林地方面:一些地方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新造林地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开展林下种植活动,以确保新造林的成活率和生长质量。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新造林地三年内禁止开展各类林下经济活动,待达到一定的郁闭成林标准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林下种植。


具体种植行为的规范:

林地清理要求:开展林下种植如需进行林地清理,应避免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方式。如需清除濒死木、腐朽木、枯立木等,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整地方式规定:根据立地条件、种植品种选择合适的整地方式,要注重保持水土,采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整地方式,不能造成水土流失。

    林木保护要求:在林下种植过程中,要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目标树和有培育利用价值的幼树、幼苗等,不得对其造成损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总体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 “一县一业,一村一品” 的发展格局,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主要任务:

  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结合国家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制定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目标。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紧密结合,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当地特色,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

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推广 “龙头企业 + 专业合作组织 + 基地 + 农户” 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形成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经济发展的优势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加强技术指导。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强化人才培养,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培训。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鼓励相关专业协会建设,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快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便捷服务。

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政策措施:

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相关部门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重点予以扶持。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加大贴息扶持力度。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监测统计和信息沟通,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

总体目标:

    推动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主要任务:

科学规划布局:结合各地的自然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林下经济的发展模式、产业布局和重点发展区域。

建设示范基地:积极培育和建设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带动全省林下经济的发展。通过示范基地的建设,提高林下经济的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林下经济品牌。

提升科技水平:加大对林下经济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开展林下经济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种植、养殖和加工技术。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为林下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林下经济的服务体系,加强市场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金融服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市场开拓:积极拓展林下经济产品的市场,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加强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的贸易活动,促进林下经济的外向型发展。


政策支持: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对林下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相关的财政资金,设立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林下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基地建设和品牌建设等。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林下经济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落实优惠政策:对从事林下经济的企业和农户,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和保险政策等,降低林下经济的经营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和农户的积极性。

  保障林地使用: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保障林下经济的林地使用需求,规范林地的流转和使用管理,确保林下经济的合法、有序发展。


监督管理:

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加强对林下经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林下经济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林下经济的发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森林资源管理的要求。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林资发〔2013〕71号)

总体规定方面:

管理遵循 “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的原则。这意味着林下种植活动必须在保护好国家级公益林生态系统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因发展林下种植而破坏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


不同保护等级的规定: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林下种植。但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进行林下种植的可能性也极小,主要是进行与生态恢复或科研相关的活动。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这表明对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是允许进行一定程度的林下种植的,但要把握好 “适度” 和 “不破坏生态系统功能” 的原则。

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对于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下种植,虽没有像二级公益林那样明确提及,但同样需要在科学经营、合理利用以及不影响森林资源培育和森林质量提升的基础上开展。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

(厅字〔2019〕39号):

总体原则方面:

坚持全面保护天然林,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这是天然林保护的基本要求,林下种植活动也必须在不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产业发展限制方面:

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天然林,林下种植等生产经营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适度发展产业的条件:

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这表明,除了重点保护区域外,在其他天然林地开展林下种植等产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不能破坏地表植被和影响生物多样性,且要适度发展,不能超出生态承载能力。


总的来说,《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林下种植的规定是在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允许适度发展林下种植等产业,以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改农经〔2020〕1753号)

资源管理方面:

政策放宽:鼓励利用各类适宜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推动落实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管理规定,允许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适当发展林下经济。这为林下经济在公益林的合理利用方面提供了政策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林下种植的可利用林地范围。

土地流转支持:建立健全区域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鼓励通过土地流转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合法流转集体所有荒山、荒丘、荒地、荒沙、荒滩等未利用地经营权。同时,鼓励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允许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保障了林下种植的土地资源获取途径。

配套用地保障:明确在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时,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相关用地均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这为林下种植的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了用地保障。


产业发展方面:

产业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这有助于规范林下种植的产业发展,避免无序发展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积极引导: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充分利用林下空间,积极探索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等多种森林复合经营模式,有序发展林下种植业,促进林下种植产业的多样化发展。

融合发展:强调推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产业等深度融合,依托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基地,发展各具优势的特色观光旅游、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人家、自然教育产业等,提升林下种植的综合效益。



《云南省林下种植林地利用规范(修订)》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规范,规定了林下种植原则、林地利用范围、种植要求、管理与监测等内容,为规范全省林下种植行为提供依据。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

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专门立法,也是全国首部林下经济地方民族立法,明确了发展林下经济使用林地的具体类型、发展方向和模式,为楚雄州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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