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判刑!出售“三无复合肥”付出沉重代价

作者: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6/3/19 11:28:17
一年之计在于春,现时正值春耕农忙时节,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进入购销旺季,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让劣质农资产品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甲、黄某乙销售伪劣化肥案宣判,两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5万元。1案情概述2022年

一年之计在于春,现时正值春耕农忙时节,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进入购销旺季,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让劣质农资产品流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近日,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甲、黄某乙销售伪劣化肥案宣判,两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5万元







1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广西A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化肥无备案登记、无生产日期、无检验日期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在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及梧州市苍梧县沙头镇等地,通过直销、分销等方式向周边村民推销该批化肥,不少村民被低价吸引纷纷购买。经查明,两被告销售化肥涉案金额达98185元。经鉴定,上述所销售化肥肥力不达标,属不合格产品。





2

审查起诉判决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积极落实追赃挽损、化解矛盾工作,经与双方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损农户的经济损失共计8778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销售化肥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

检察官提醒

图片



低价诱惑背后往往暗藏“陷阱”,农民朋友选购农资产品时务必擦亮双眼,选择正规农资经营门店,切勿因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一旦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