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百草枯为原料生产假农药!判刑3年,赔偿211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甲、马某承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的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增加赔偿金额12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乙承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的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增加赔偿金额91.578万元。上述款项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行唐县检察院收取后依法处理。”
这是河北省行唐县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县检察院对伪劣农药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林某甲和马某在明知百草枯水剂已被禁止在国内销售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百草枯水剂,并购买农药包装瓶、农药包装箱、农药商标等物品,委托当地小作坊生产以百草枯为原料的假农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为40万元。同一时间段,林某乙以同样手段生产假农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
因林某甲等人销售的多箱假农药被行唐县群众购买,对农药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该县农业农村局发现相关线索后,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联合该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扣了物流公司车辆上的97箱农药。
经检测,被查扣农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百草枯成分,被判定为假农药。林某甲等3人听说其通过物流运输的假农药被公安机关查扣后,主动到行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初步调查取证,行唐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对林某甲等3人批准逮捕。
2021年5月16日,行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该案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深入开展阅卷和证据梳理工作,经审查认为林某甲等3人生产假农药并针对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1年12月15日,行唐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林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报经河北省检察院批准后于次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人承担扣押在案的假农药的处理费用并承担消费者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1万余元。
日前,行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县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提出的对3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全部得到采纳。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