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禁用农药、过期农药、违规出口农药,三起农药违法案曝光!

作者:公开资讯整理 2025/9/5 11:22:57
笔者对近期农药领域相关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警示大众引以为戒。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案近期,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某公司2022年购进[30%丙硫菌唑25克/袋+400克/升戊唑醇·咪鲜胺25克/袋]共120000套(600箱),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共销售97000套(485箱),至2024年2月,剩余的23000套(115箱)已过期,存放在仓库待销毁
笔者对近期农药领域相关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警示大众引以为戒。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近期,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某公司2022年购进[30%丙硫菌唑25克/袋+400克/升戊唑醇·咪鲜胺25克/袋]共120000套(600箱),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共销售97000套(485箱),至2024年2月,剩余的23000套(115箱)已过期,存放在仓库待销毁区域。2025年3月,使用喷码机将上述6000套(30箱)已过期产品生产日期涂改后重新组装成60箱,发货给客户。其余85箱在执法机关介入调查后,已运输至有关单位进行销毁。

经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案涉农药市场批发价格为4.81元/套,当事人违法经营6000套案涉产品,违法所得为2886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肥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喷码机1台、电源适配器1根、不灭印油1瓶);2.没收违法所得28860元;3.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86580元;罚没款共计115440元。

违反监管规定出口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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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洋山海关查处一起违反监管规定出口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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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2.3%噻虫胺+24.7%联苯菊酯悬浮剂,申报数量20250千克,申报价格CIF917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90,报关单号22292025000144249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24.7%噻虫胺+12.3%联苯菊酯,出口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49341.8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2万元。


经营禁止使用农药及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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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西省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经营禁止使用农药及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5年,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店检查时,发现摆放有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的40%水胺硫磷乳油和质量保证期至2024年4月23日的20%氰氟草酯乳油各1瓶。在经营场所摆放农药商品,视为经营行为的一部分。经核实,上述2种农药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禁止使用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南昌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40%水胺硫磷乳油和20%氰氟草酯乳油农药各1瓶;2.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罚款5000元;3.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罚款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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