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一证同标”是“法治”的胜利!

作者:《农资与市场》传媒 周新华 2026/1/9 11:09:17
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至此,农药行业千呼万唤,万众期待的“一证同标”实施细则终于尘埃落定。从“一证一品”到“一证同标”,再到如今的实施细则,其过程历时一年有余,情节跌宕起伏,惊险刺激。笔者亲历整个过程,深度参与其中,而今回顾,感慨颇多。2024年11月5日,农业农村

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至此,农药行业千呼万唤,万众期待的“一证同标”实施细则终于尘埃落定。

“一证一品”到“一证同标”,再到如今的实施细则,其过程历时一年有余,情节跌宕起伏,惊险刺激。笔者亲历整个过程,深度参与其中,而今回顾,感慨颇多。

2024年11月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这是农业部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大家简称的“一证一品”,笔者在意见邮件中对此表示“坚决反对”,理由如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农药商标是按商品分类和商品名称注册的,如“杀虫剂”类。任何注册了“杀虫剂”类的商标,都可以在任何杀虫剂产品上使用;反之,任何“杀虫剂”产品上,都可以使用注册了“杀虫剂”名称的商标。显然“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违反了以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国家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怎么可以违反该法律?国家法律是红线,绝不能逾越!

倘若新增“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那么商标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是什么结果呢?废除该条款,还是修改《商标法》?显然这个后果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2.据说新增该条款的目的是减少一证多品的现象。一证多品,是导致农药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原因之一,而一证一品,解决不了产品同质化的问题。理由一,即使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但可以在标签的颜色、图案、排版等多方面做出显著的差异,生产出多个同质化的产品。理由二,农业农村部并没有限制企业登记相同的农药,企业通过增加相同农药的登记证,同样可以生产出大量同质化的农药,同质化的农药并不会减少。

产品同质化是所有行业都存在的现象,无法避免。产品同质化,加强了竞争,提高了品质,降低了成本,使消费者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如果市场上的产品都是差异化的,何来竞争?没有竞争,何以进步?

3.抑制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创新能力。这几年农药生产企业都很困难,利润微薄,从国内上市农药企业的财报就可知,大公司如此,小公司的生存只会更加艰难。而“一证一品”迫使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登记更多的产品,登记一个农药,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对企业经济上的压力可想而知。原本,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技术和工艺升级、配方优化等创新领域,但现在有限的资金只能优先投入产品登记。

4.浪费了社会资源。农药生产企业、试验机构、登记机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重复登记相同的产品,进一步推动了产品同质化,证件资源利用率低,实际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5.增加了种植业的成本,降低了收益。企业登记农药的成本,需过通过提升农药价格来分摊,最终买单的是种植者。农药价格上涨,间接降低了农民种植的收益,跟中央的经济政策、三农政策背道而弛。

作为一名普通的农资经销商,笔者认为发表意见,给农业农村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是履行公民的责任,故坚定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2025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随后202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发布,其中第二条: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很多人认为这是“一证一标”政策尘埃落定,笔者发表《对农药“一证一标”热议的冷思考》一文,阐明这是对文件的严重误解,事实是该公告否定了“一证一标”,确认了“一证同标”。“同样的商标”可以是一个商标,也可以是多个商标,表示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

笔者同时提出疑问:

1.多个商标如何确定?是采取备案制(多年前曾经实行过),还是审批制(有违商标法的精神)?

2.农药产品标签可以标注第三方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吗?

此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到底是“一证一标”还是“一证同标”,在农药行业仍存分歧;商标在农药标签标注的实施细则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以为全国植保会前,细则会公布,然而结果出乎大家的意料,细则是千呼万唤就是不出来!

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关于填报农药产品商标信息的提示》,明确了:

1.农药标签上商标标注是“一证同标”,即多个商标,而不是“一证一标”。

2.商标由持有农药登记证的企业自行填报,而非审批。

农药标签上能否标注第三方的商标?标签上除商标以外的图案、颜色等元素有什么要求?这些备受关注的内容文件中都没有。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笔者以为:

第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授权或转让给农药登记证持有企业的商标,应可以标注。

法律没有授权农业农村部对农药标签上的图案、颜色等元素做出规定,故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文件上不应有相关的内容。标签上的图案、颜色等元素的设计由企业自行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农药标签“一证同标”政策落地的曲折过程,既体现了农业农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也体现了农业农业部尊重市场规律,规范农药管理的决心,是“法治”推翻“人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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