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
一、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
即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总署相关改革文件的精神,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
2024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政策的调整对于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的企业会带来使用鉴定、性能鉴定的申报放行带来一些变化。要点如下:
什么是危险品“批次检验”
改革前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海关执行“批批检验”,100%实施现场检验作业。本次改革,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并按指令要求实施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产品可以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如何确定“批次
危险化学品:将同一生产商、同一工艺,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视为同一批次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将同一生产商生产的,采用相同运输方式的,盛装在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中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视为同一批次。对仅颜色不同但危险特性一致的属于危险货物的涂料,可作为一个实货批次。
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将同一生产商、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料、同一工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视为同一批次。
如何进行“批次检验”
危险化学品: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并按指令要求实施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产品可以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海关现场实货使用鉴定后,企业在使用鉴定单证有效期内,可以分成若干申报批次出口,海关出具使用鉴定单证的分证,不再实施现场鉴定。
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海关凭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测报告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以及合格保证,可以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实施检测。
企业红利
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模式改革最大的好处是通过“一次现场检验,多次申报出口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各直属海关根据关区实际监管情况综合研判确定“批次检验”周期。目前试点地区的不同检验项目有效期各有不同,危险化学品同批次一次检验后一年内有效,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同批次生产后一次检验,用完为止;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同批次检验后由半年有效期延长至一年有效期。需要企业注意的是:
1. 全国试点政策实施后各地的实施情况,如试点企业范围、“批次检验”周期等以直属海关的意见为准;
2. “批次检验”合格周期内,海关还会对试点企业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一定比例的现场抽查验证。
3. 试点企业需要确保生产和储运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不发生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