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开庭!从基因编辑种子到砜吡草唑中间体,一场席卷全球农化圈的专利风暴正在落地
01Corteva v. Inari:基因编辑种子专利案9月23日陪审团开庭
案号:C.A. No. 23-1059-JFM
法院: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
主审法官:Murphy, J.
核心专利:美国专利 No. 8,575,434(玉米和大豆基因编辑增产性状技术)
原告科迪华(Corteva Agriscience LLC,连同 Pioneer Hi-Bred International, Inc. 及 Agrigenetics, Inc.)于2023年起诉 Inari Agriculture, Inc. 及其比利时母公司 Inari Agriculture NV,指控其侵犯科迪华的玉米种子专利及植物品种保护(PVP)证书。涉案核心专利涉及玉米和大豆的基因编辑增产性状技术,科迪华同时主张多项 PVP 证书权利。
案件焦点在于 Inari 获取科迪华种子的方式与用途。科迪华指控,Inari 通过美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ATCC)以"研究用途"名义获取了数百个科迪华受保护的玉米品种,随后将种子出口至比利时进行基因编辑改造,并就改造后的性状申请美国专利保护。
科迪华认为,这一行为超出了种子保藏机构允许的"后续创新"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和 PVP 权利的侵犯,同时违反了 ATCC 明确禁止将种子用于商业目的的规定。Inari 则抗辩称,从公共种子库获取材料进行研究属于合法的后续创新,科迪华的专利无效且被滥用以排挤竞争对手。
该案被视为全球基因编辑种业的里程碑案件。其判决将直接影响种子保藏机构(如ATCC)获取材料的合法边界、"研究用途"复选框的法律效力,以及基因编辑作物专利与PVP保护之间的关系。若科迪华胜诉,可能对依赖公共种子库进行性状研发的新兴育种企业构成重大限制。
02组合化学诉安徽企业:砜吡草唑关键中间体专利一审胜诉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公告日:2026年2月9日
涉案专利:ZL201210121587.2"5-烷氧基-4-羟基甲基吡唑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授权日:2014年11月12日
保护化合物:5-二氟甲氧基-4-羟甲基-1-甲基-3-三氟甲基吡唑(CAS 946409-52-5),砜吡草唑关键中间体
原告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umiai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系日本领先农化企业,砜吡草唑为其核心除草剂产品,年销售额峰值约731亿日元。砜吡草唑的核心化合物专利(ZL02804675.7)已到期,但组合化学围绕中间体化合物及制备方法构建了多层专利壁垒。
2024年以来,组合化学以中间体化合物专利 ZL201210121587.2 和制备方法专利 ZL200580010635.9 为依据,在中国对多家企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包括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尔太化工有限公司等。
合肥中院一审认定安徽某农药生产企业及其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专利 ZL201210121587.2 历经多轮无效宣告挑战。2025年8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就安徽某公司和杭州某公司分别提出的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均维持该专利全部有效。这为合肥中院的侵权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终局。组合化学在杭州中院针对另一家企业的同类诉讼仍在审理中。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核心化合物专利到期并不意味着自由仿制,中间体化合物+制备方法的多层专利组合,足以将产品保护期实质性延长数年。
03拜耳氟吡菌酰胺:杀线虫用途专利山东行政裁决胜诉
裁决机关: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报道日期:2026年8月21日
涉案专利:ZL200880010980.6(授权公告号 CN101686679B)"杀线虫剂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
申请日:2008年4月11日(原申请人:日本农药株式会社)
保护期至:2028年4月11日
权利人地位:拜耳为该专利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人
氟吡菌酰胺(fluopyram)是拜耳研发的 SDHI(琥珀酸脱氢酶抑制剂)类杀菌杀线虫剂,兼具杀菌、杀线虫和仓储保鲜功能,拜耳预计其年峰值销售额达2亿欧元。
氟吡菌酰胺的核心化合物专利于2023年8月到期,国内企业随即开始抢注原药登记。但拜耳持有的杀线虫用途专利仍有效至2028年4月11日。该专利保护的不是化合物本身,而是"将氟吡菌酰胺用于防治线虫"这一特定应用方法。这意味着,即便企业合法生产氟吡菌酰胺原药,若在产品说明书、标签或推广宣传中标注杀线虫用途,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2026年4月,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发布《氟吡菌酰胺作为杀线虫剂用途专利的严正声明》,明确警告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仿制、生产、销售及违规应用该用途相关产品。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就拜耳与山东某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该公司专利侵权成立:其对氟吡菌酰胺产品进行杀线虫用途的宣传、许诺销售及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裁决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山东行政裁决是拜耳氟吡菌酰胺用途专利维权的首个正式胜诉裁决。此外,拜耳已针对广西、广东、河北、江西等地多家企业的涉嫌侵权产品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该行政裁决目前仍处于法定上诉期限内,被裁决企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用途专利是跨国农化企业在化合物到期后最常用的"延保"工具之一。它不限制企业生产化合物本身,但通过锁定特定应用场景(如杀线虫),将仿制企业的产品标签和宣传空间大幅压缩。对国内企业而言,仅核查化合物专利是否到期已远远不够,用途专利、工艺专利、中间体专利构成的立体壁垒才是真正的风险区。
04三案共性观察:专利组合维权成为农化行业新常态
三起案件虽分属不同法域、不同技术领域,但呈现出高度一致的维权逻辑。为方便对比,整理核心信息如下:
对国内农化和种业企业而言,自由实施分析(FTO)的复杂度显著提升,仅关注核心化合物是否到期已远远不够。中间体、工艺、用途、品种保护等多层专利构成的立体壁垒,才是真正需要系统性排查的风险区。
信息来源
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公开文书、组合化学官方新闻稿(2026.2.9)、世界农化网(2026.8.2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农药资讯网等。截至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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