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近一年,未发现所售产品是假货!被罚20万元

作者: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2/6/22 9:15:33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一起经营假农药典型案例。2021年7月30日,田XX受其公司委托,投诉举报清远市多地销售假冒其单位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经查,某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四种规格“火上云”、“草桉”品牌草甘膦异丙胺盐,销售金额共计26.3529万元,违法经营假农药数量大,涉案金额多,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购进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农业农村局通报一起经营假农药典型案例。

2021年7月30日,田XX受其公司委托,投诉举报清远市多地销售假冒其单位生产的草甘膦异丙胺盐。经查,某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四种规格“火上云”、“草桉”品牌草甘膦异丙胺盐,销售金额共计26.3529万元,违法经营假农药数量大,涉案金额多,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202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农药过程中,有按照销售农药的规定进行索取证照和核对,对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无明知涉假的故意,对其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行为无构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要件,不认为是涉嫌犯罪行为,将该案件材料退回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过程中,有按照销售农药的规定进行索取证照和核对,对销售涉假“火上云”、“草桉”品牌农药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在执法机关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召回假农药,积极主动联系相关有资质的环保公司销毁被扣押的假农药,但是当事人受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资质,从事农资销售多年,且属于规模较大的农资批发企业,社会影响大,销售上述假农药近一年未发现是假农药并停止销售,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事实,有一定的过错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条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重大,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假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26.3529万元;3.并处罚款20万元。

(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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