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第736号规定,4种高毒农药正式退市!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限制使用农药将被完全禁止销售和使用。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已密集发布告知书,明确库存清理、合规处置、违规处罚等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地执行。建议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及时关注,确保合规操作,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中国农资》记者综合各地农业农村部通知,总结如下:
不得私自处理库存。
6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销售。届时仍有库存的,须立即封存,并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对隐瞒不报、私自转运、藏匿转移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严处违法销售。
6月1日后,仍然继续经营上述4种农药的,按《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严查违法使用。
6月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4种农药的,按《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责任落实。
各农药经营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农药采购、销售、出入库台账,限制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制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企业须建立并保存农药使用记录,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恶意倾销库存、随意丢弃或倾倒禁用农药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 农业农村部、各地农业农村厅,中国农资传媒综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