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灵台,某农户为自家果园购买了一份总保险为120000元的保险,怎料,果园因霜冻受损后,保险公司竟然不认账,表示"为何不在霜冻前采摘"?农户无奈之下,遂至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案例来源:灵台县法院)。开春前,豆某和村里的22户农户都购买了一份保期一年的地方财政补贴性综合收入保险,豆某40亩果园的保费是1440元,总保额是12万元。11月份时,灵台县突然大面积降温,因过于天气转变太
甘肃灵台,某农户为自家果园购买了一份总保险为120000元的保险,怎料,果园因霜冻受损后,保险公司竟然不认账,表示"为何不在霜冻前采摘"?农户无奈之下,遂至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案例来源:灵台县法院)。
开春前,豆某和村里的22户农户都购买了一份保期一年的地方财政补贴性综合收入保险,豆某40亩果园的保费是1440元,总保额是12万元。11月份时,灵台县突然大面积降温,因过于天气转变太过突然,豆某抢收不及时,40亩苹果,仅抢收回10亩,看着满目苍夷的果园,豆某欲哭无泪,但想到开春时所买的保险能够赔偿12万元时,豆某的心略微放了下来,当即就前往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可保险公司员工在实地了解完情况后却拒绝理赔,协商未果后,豆某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庭审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这类保险是以村为单位投保的了,投保人是23户农户而非豆某一人,而且同处一地,其他22户农户的果园并未受到损害,因此豆某的损失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的,属于保险条款里的违约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这种甩锅行为,豆某自然是不认可地,表示,苹果的采摘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霜冻时还处于采摘范围,且霜冻属于自然灾害并不是人为可以意料的,因此自己不存在过失。豆某已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果园的保费,而保险公司也向包括豆某在内的23户农户出具了综合收入条款投保单。《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可知,豆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员工也确认了事故是因降温导致的,且事故发生时还处于保险期间, 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根据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条款进行赔付。但《保险法》57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也就是说豆某应该时刻关注着自家果园,避免其受到损害,事故发生后也应对受损果园进行勘验定损。而豆某却未能提供果园受损程度的有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豆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虑到保险公司也未否认豆某对30亩果园受损的主张,法院依据,每亩损失应参照种植业/森林查勘定损及理算结果公示表50%确定每亩的损失额,判定保险公司赔付豆某18000元(30亩*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