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氧乐果、水胺硫磷、链霉素等3种假农药,6倍罚款!

作者:农药市场信息 农药卫士 2024/7/9 10:37:1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近期查处一起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案{渝北农(农药)罚〔2024〕15号}。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渝北区精品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农资储存仓库检查发现有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链霉素,其中水胺硫磷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2日两个批次。以上农药的数量、规格及包装、标签内容如下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近期查处一起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案{渝北农(农药)罚〔2024〕15号}。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在渝北区精品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农资储存仓库检查发现有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链霉素,其中水胺硫磷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和2024年4月2日两个批次。

以上农药的数量、规格及包装、标签内容如下:

1.氧乐果4箱80瓶,20瓶/箱,500ml/瓶。产品外包装箱标注有: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油。产品内包装上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84111-4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171,产品标准号:HG3307-2000,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4/02,质量保证期:2年,地址: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印甲路36号,电话:0523-7110227,危害性标识:高毒,产品内包装上还标注有“限制使用”字样。产品包装上未标注有剂型和企业名称;

2.水胺硫磷(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4箱80瓶,20瓶/箱,500克/瓶。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40%水胺硫磷,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油,中等毒。产品内包装上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88101-18,净含量:500克,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982,产品标准号:GB23550-2009,生产日期2024/03/18,质量保证期:2年,企业名称: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重化工园区化南路四支路三号,销售电话:023-61028069 61028081,传真:023-61028080,危害性标识:高毒,产品内包装上还标注有“限制使用”和“易燃液体”字样,产品包装上未标注有剂型,内包装上标注的毒性标识与外包装上标注的毒性标识不一致;

3.水胺硫磷(生产日期2024年4月2日)15箱300瓶,20瓶/箱,500克/瓶。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有:40%水胺硫磷,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油,中等毒,产品内包装上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88101-1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982,产品标准号:GB23550-2009,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04/02,质量保证期:2年,企业名称: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重化工园区化南路四支路三号,销售电话:023-61028069 61028081,传真:023-61028080,危害性标识:高毒,产品内包装上还标注有“限制使用”和“易燃液体”字样,产品包装上未标注有剂型,内包装上标注的毒性标识与外包装上标注的毒性标识不一致;

4.链霉素5桶2000袋,400袋/桶,20g/袋。包装桶上标签标注有“72%可溶性粉剂(助剂青霉素)”字样,袋装链霉素产品内包装上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91107-5,生产批准证号HNP55025-D0582,企业标准证号:Q/YN10-2008,NET:20g,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5日,保质期:三年,生产商: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808号,全国植保服务热线:400-066-1707,危害性标识:低毒,还标注有“72%可溶性粉剂(助剂青霉素)”字样。以上农药未附说明书。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水胺硫磷的农药登记证号PD88101-18、农药链霉素的农药登记证号PD91107-5,发现其有效期分别至2022年8月31日、2016年6月14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经抽样检验,涉案的水胺硫磷产品质量分数、氧乐果产品质量分数均为0,均属于假农药。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经查证,当事人购进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链霉素共40件,其中购进农药氧乐果5箱(20瓶/箱,共100瓶),已销售20瓶,销售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购进水胺硫磷30箱(20瓶/箱,共600瓶),已销售220瓶,销售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3300元;购进链霉素5桶(400袋/桶,共2000袋),销售单价1元/袋,货值金额20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机关抽检了3瓶氧乐果、6瓶水胺硫磷,支付当事人样品费135元。当事人采购、销售以上农药的货值金额共12500元,违法所得共3735元。

综上,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案违法主体为同一违法主体,三个违法行为违反的都是《农药管理条例》。本案中的三个违法行为,“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处罚轻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为《农药管理条例》同一条款不同项,为同等处罚,但从本案的违法情节看,本案经营假农药比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情节更重,因此本案以经营假农药作为主要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1.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即罚款7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35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氧乐果77瓶、水胺硫磷374瓶、链霉素2000袋。以上1、2两项合计78735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