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也敢掺假?两起典型案件曝光,总养分、钾含量等多项指标不合格!
鞍山海城市兴海区丰沃复混肥料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4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海城市兴海区丰沃复混肥料厂销售不合格化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3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海城市兴海区丰沃复混肥料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堆放有标识生产厂家为美国嘉星肥料(烟台)有限公司的掺混肥125袋、生产厂家为海城市兴海区丰沃复混肥料厂的掺混肥250袋;原料库有标识厂家为烟台佐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掺混肥250袋;营业室库房有标识厂家为河北晶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合肥200袋,以上产品规格均为40KG/袋。经抽样检验,上述化肥均不合格,货值金额为84550元。此外查明,除上述库存外,当事人以上品类化肥已售至四户农资经销处,经抽样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已售出化肥货值金额为4685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值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11月1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化肥一案。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5月29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15-15-15≥45%,纯硫酸钾,50Kg/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总养分含量、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氯离子含量四项指标均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化肥为当事人从某流动送货车辆处购进,共购进2.5吨,货值金额8000元,至案发时已售完,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4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