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读懂农药登记中标签二维码?
答:依据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一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标签可以按照老规定执行。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应当标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包装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未对原药产品有特殊规定的,也应标注二维码。
答:农药产品标签上必须印有二维码。企业如果需要,可以同时印制二维码和条形码。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及农业部257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标签上二维码标注的具体位置要求。但是企业在印制二维码时,要保证二维码能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答:不需要。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添加二维码后不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
答: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及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的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答:不可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此,不可以以粘贴方式补充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