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药“一证一标”热议的冷思考!

作者:《农资与市场》传媒 周新华 2025/8/5 11:05:40
202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发布,全文如下: (详情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公告)有人认为“一证一标”政策尘埃落定,这是对政策的严重误读。事实是“一证一标”被否定,“一证多标”被官方正式确认。农业农村部2024年11月4日发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商标的要求是: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

202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5号》发布,全文如下: (详情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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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一证一标”政策尘埃落定,这是对政策的严重误读。事实是“一证一标”被否定,“一证多标”被官方正式确认

农业农村部2024年11月4日发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商标的要求是: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大家简称为“一证一标”。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925号》中,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商标的要求变更为: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细品这两个要求,有非常大的区别:

第一、关于标注商标的个数

大家普遍认同的“一证一标”,即“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的表述,强调了标注的商标具有唯一性,排它性。该要求违反了商标法的精神,所以2025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要求意见的通知》中就作了修改。

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同样的商标”既可以是一个商标,也可以是多个商标的集合,即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答记者问,明确表示: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第925号公告规定,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以确保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使用商标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在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必须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

我部将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开通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该专栏如实、及时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

笔者以为该要求在落实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可以考虑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1.多个商标,有个数的限制吗?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2.如何理解“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一个标签上同时标注多个商标?相同样式的标签标注相同的商标?

3.农药登记证持有人通过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是采取备案制?还是审批制(有违商标法的精神)?

第二,关于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限制

公告明确了“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是对农药生产企业以委托加工、分装之名,行违规租证、借证之实的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杜绝了使用受托人商标的行为,笔者以为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1.农药产品可以标注登记证持有人的商标是毫无疑问的,还可以标注第三方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吗?

2.按照《商标法》,商标可以授权使用,也可以转让,对这两种合法的行为,此次公告中没有明确,该如何对待?

为什么农业农村部对农药商标如此重视?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负责人答“如何理解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农药产品取消商品名称后,商标实际上起着商品名称的作用,农民群众通常以商标来辨别、选择农药产品。实践中,一些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标注不同商标,让农民误认为是不同农药产品,造成农民选药难、重复用药等,干扰了农药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不利于农药质量监管,也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笔者认为农业农村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中能否达到目的,笔者较为悲观,甚至对农药行业的影响可能出乎意料。

首先,放大了农药商标在农药销售和使用中的作用。农户在购买农药时,除了指定一些名牌产品外(名牌农药数量很少),大多数情况下以销售商的推荐为主,并不关注农药商标。好比病人找医生看病,病人不关注药品的商标,而以医生处方为准。

即使同一登记证的农药标签标注同一商标,在颜色、图案、排版等方面可有显著的差异,农户仍然不容易识别出是同一种农药。另外,农业农村部并没有限制企业登记相同的农药,市场上相同成分,不同登记证的农药很多,农户即使购买的农药商标不同,仍然可能是相同的农药。由此,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同样的商标,并不能解决农户不能识别相同的农药,重复用药的问题。

其次,试图以商标为抓手解决农药产品同质化的问题,是南辕北辙的做法。何况产品同质化不是罪,而是各行各业都存在的普遍现象,无法避免。同质化产品的竞争,提高了品质,降低了成本,使消费者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如果市场上的产品都是差异化的,何来竞争?没有竞争,何以进步?

第三,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极大浪费。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增加产品数量满足市场需求,为了企业的发展,不得不大量增加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试验机构、登记机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重复登记相同的农药,进一步推动了产品同质化,证件资源利用率低,实际上造成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

第四、抑制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创新能力。我们都知道这几年农药生产企业都很困难,利润微薄,上市农药企业如此,小公司的生存更加艰难。农药生产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登记更多的产品,登记一种农药,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对企业经济上的压力可想而知。原本,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设备改造、技术和工艺升级、配方优化等创新领域,但现在有限的资金只能优先投入产品登记。

第五、增加了种植业的成本,降低了收益。企业登记农药的成本,必须分摊到农药产品中,农药价格提升,最终买单的是种植者。农药价格上涨,间接降低了农民种植的收益,跟中央的经济政策、三农政策背道而弛。

关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如何标注商标,农业农村部两次修改,两次征求意见,既体现了对商标法的尊重,也体现了其严谨和担当,笔者希望农业农业部继续优化规章,落实细节,给农药行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指引,促进农药行业良性、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实现“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而且要装自己的粮食”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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