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假农药!福建省公布三起农药执法典型案例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某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11月14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到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称清流县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销售标称带有防治根线虫功效的微生物菌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涉案证据。2025年11月18日,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某肥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件(20包)该批次涉案微生物菌肥,进货单价是18元/包,于拼多多经营网店销售该涉案产品18包,销售价为43元/包,实现违法所得774元,涉案货值860元。微生物菌肥宣传防治根线虫功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产品认定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序号66违法程度轻微,清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4元和涉案产品2包,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省漳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6年6月12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案件协查函,函件载明漳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同安区某农资店销售的一款33%精草铵膦・草甘膦可溶液剂,存在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受托方商标的标签违规情形。6月17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立案查处。6月22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经营仓库开展现场检查。调查过程中结合山东省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复函,核实涉案商标的转让时间与权属情况。经查,该农药生产委托方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标注受托方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当事人销售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数量为10件,其中库存7件(含召回已售1件),已售厦门某农资店3件,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720元。涉案农药为委托加工产品,生产时农药产品商标归受托生产企业所有,违反了委托加工农药不得标注受托方商标的监管规定,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裁量标准,漳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精草铵膦・草甘膦83瓶,罚没人民币57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