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印刷标签,大量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经济损失逾20余万元!重罚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但有人却对农药等农资产品打起了“坏主意”。
2023年3月至7月期间,某农业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股东伍某某在明知某农药仅限用于某种定向农作物的情况下,仍决定将该农药更换标签后作为水稻除草剂,并与其相关麦种捆绑销售。
并且,为了防止农户通过专用除草剂自行留种危害公司“利益”,也为了防止农户发现该农药不是被国家认可能够在水稻田使用的水稻除草剂,黄某某、伍某某通过更换自制印刷标签等方式,将伪劣农药卖给董某某及冯某某,董某某、冯某某明知该农药系禁止销售的假农药,却仍然进行购买并大量销售给种植户,造成农户水稻产生“死苗”“僵苗”现象,导致水稻田减产,经济损失逾20余万元,直接侵害了农户经济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都法院全面核查涉案农药的生产流程、销售记录及农户受损情况,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经司法鉴定,涉案农药所含隐性成分导致涉案水稻“死苗”“僵苗”,造成水稻田地受药害减产损失。
案发后,通过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法院等多方努力,被告人黄某某、伍某某、董某某、冯某某主动与受损农户签订赔偿、补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目前已为受损农户通过刑事追缴、罚金等累计挽回损失100余万元。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黄某某、伍某某、冯某某、董某某均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并给与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
综合考量被告单位退赔部分损失、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农资对农作物的生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农资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农资领域的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依法予以严惩,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法院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严守产品质量与合法合规经营底线,以诚信经营筑牢市场根基;消费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主动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