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曝光!这些“问题化肥”已被查处!你遇到了吗?

作者:农资导报综合 2025/12/17 16:16:07
近日,多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监督抽查不合格农资产品名单及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典型案例。本报整理如下:1湖北省据湖北省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25年5月开始,恩施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完成成品油、电缆电线、化肥、商品煤、电热毯等产品共计60批次,经检验,58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1批次化肥产品不合格。2河南省近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
近日,多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监督抽查不合格农资产品名单及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典型案例。本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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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据湖北省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25年5月开始,恩施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完成成品油、电缆电线、化肥、商品煤、电热毯等产品共计60批次,经检验,58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有1批次化肥产品不合格。

2


河南省

近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在2025年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销售的化肥、农膜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产品53批次,合格52批次,不合格1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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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消息,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与农业生产安全,有力震慑制售假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11月5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假劣农资集中销毁行动,现场集中销毁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办案件中罚没物品12.88吨,彰显了山西省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本次销毁的罚没物品涵盖假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多个品类,销毁过程严格遵循危险废物处置规范,由专业机构采用环保方式集中处理,确保“流程规范、环境无害”,实现从“线索追踪”“查处打击”到“规范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
今年以来,山西省持续保持农资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结合“绿剑护粮安”“整治假劣种子、化肥、农药损害农民利益”等专项行动,聚焦春耕备耕、秋冬种等关键农时,紧盯城乡结合部、农资集散地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流窜推销、网络违规售假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与农业生产安全,为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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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2025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质量、计量领域违法行为。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化肥行业。
一、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文登区界石镇博达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7月23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文登区界石镇博达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5年7月1日,根据投诉线索,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人在文登区界石镇博达农资经营部购买的36吨化肥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化肥总养分、有效磷、钾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鉴于当事人销售金额达11.7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晟沃源(山东)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8月5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晟沃源(山东)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根据监督抽查通报,晟沃源(山东)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复合化肥经抽样检验,化肥总养分、有效磷、钾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调查,上述2批次复合化肥共生产9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5年7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山区臧家庄镇的福山区某农资经销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西侧靠门堆放销售的化肥为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肽微生物菌剂,外包装一面上印有专利号。
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页面查询上述专利号,显示上述专利为生产肥料过程中用到的装置而非该黄金肽微生物菌剂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花费1500元从烟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0桶肥料,标价90元/桶,实际销售价格70元/桶,至案发时已售完,货值及违法所得均为21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说明肥料来源,现场检查时未提供专利证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裁量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商家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了不属于化肥本身的专利标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农资产品对农民的种植收成至关重要,不容有任何虚假成分,对这种借“高科技”噱头扩大产品影响力、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打击,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秩序,护航农业生产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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