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江苏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完成立法
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夏正芳: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24条,通过法规决定的形式,规范、促进、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对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明晰农业社会化服务定义,明确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要求。(二)完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供销合作社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优势,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三)强化要素保障,聚焦现实需要。《决定》从用地、用水、用电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科技、人才支持等方面作规定。还要求相关部门改善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条件。
回答记者提问
省电台记者:据了解,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是我国省级层面第一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领域的立法,那么《决定》有何亮点和创新之处?
曹丽虹:决定是在尚无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我省率先在全国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完成的省级立法事项,主要亮点和创新之处体现在主体培育和支持政策两个方面。在主体培育方面,从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供销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三个层面,分别明确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支持方向。在支持政策方面,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决定针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中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明确支持政策,必将对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人民与权力记者: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将“支持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下一步的重要改革事项,请问《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在支持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面做了哪些规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
曹丽虹: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决定》贯彻落实省委部署,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各类资源,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全过程全链条的综合性服务。下一步工作推进中,将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以县域为单位、以规划为引领,依托现有农技推广服务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可单独建设也可整合设置,分别建成综合服务中心(农技)、综合服务中心(农事)或综合服务中心(农技+农事)。其中:综合服务中心(农技)以公益性为主线、综合服务中心(农事)以市场化为主线。综合服务中心(农技)也可以选择区域内具备条件的综合服务中心(农事)一并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农技+农事)。我们鼓励各地探索综合服务中心(农技)和综合服务中心(农事)配套建设模式。
扬子晚报记者:刚才曹厅长对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思路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结合《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中明确的“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慧化水平”的要求,我省将如何增强对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智慧化管理?
曹丽虹:《决定》明确,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用遥感、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无人机、导航定位终端、作业监测等智能装备以及各类数据平台,对农业生产过程、生产环境、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我们将在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中,重点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一方面,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具备辅助驾驶、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功能的智能农机装备。另一方面,支持配置传感器、高清摄像头、遥感无人机等苗情、病虫情、墒情、灾情监测智能化设备,对区域内省市县植保植检站、耕地环境站已建设运维并符合要求的农情监测智能化装备,原则上纳入综合服务中心共享使用。
总之,我省将依托“苏农云”平台,统筹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农业农村指挥调度中心,充分利用现有智能化监测设备和网络摄像头等资源,实现基于预警信息的应急调度和日常调度功能,为农业防灾减灾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表示,当前江苏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达7.4万多家。通过法规决定的形式,规范、促进、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有利于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对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