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柠檬上没有杀虫剂产品登记,果农无药可选,使用即违法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农业农村局通报,该局近期查处一起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经查,桂平市木根镇榴香果园(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使用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2692的敌敌畏产品1000倍液,防治果园里种植的柠檬上的蚜虫、蓟马等害虫。该敌敌畏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观赏菊花。执法人员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2692的敌敌畏农药产品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是观赏菊花、大白菜,登记批准及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作物)均没有柠檬。7月4日,木根镇农业农村中心工作人员到当事人处抽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营者家属采摘了3千克柠檬果实给抽检人员,经检测该柠檬果实中检测出农药敌敌畏成分,实测值为1.9 mg/kg,超出标准限值≦0.2 mg/kg的要求,超标的原因为经营者家属对果园7月1日刚喷施过农药且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事实不知情,采样给抽检人员检验,造成敌敌畏残留超标。当事人的柠檬产品直到2023年7月底才第一批上市,8月份陆续上市,9、10月大量上市,至案发没有人反映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等现象,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8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节,且为初次违法,未造成他人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桂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并对其罚款500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截至2024年2月18日,在我国柠檬上登记的农药产品只有15个,均为2023年6月21日获批扩作登记的40%苯醚甲环唑悬浮剂(杀菌剂),防治对象为树脂病。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杀虫剂、杀螨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药产品登记,果农面临无药可选、使用即违法的尴尬局面,亟待有关部门协调解决。